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编号: 2025-06015
源头镇金井村委金井村村民翟绍英于2017年12月29日经批准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号:乡字第450330201740572号)批准建筑面积374㎡;2018年6月22号,《平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平乐县2018年第三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平政函〔2018〕79号)批准用地面积120㎡,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翟绍英因病去世,依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对“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的政策规定,继承人莫春江提出申请,提供了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单位的意见,本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及真实意思表示,拟对下列不动产办理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5年6月1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页材料送达地址:源头镇乡村建设综合保障中心、平乐县不动产登记局
联系方式:0773-6978000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面积 (占地面积/建筑面积) |
用途 |
备注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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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春江 |
批准拨用宅基地/ 住宅 |
平乐县源头镇金井村委金井村 |
450330105210JC00140 |
120/373.03 |
农村宅基地 |
新建 |
公告单位:平乐县不动产登记局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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