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继承公告
(2025)132号
何志刚于1991年12月2日经登记取得位于平乐县沙子镇新兴街61号该房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平国用(1991)字第030610号,何志刚、张新华于2004年11月17日经登记取得地上房屋的所有权,持有《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桂房权证平字第00007903号,该房屋产权为何志刚、张新华共同共有。
被继承人何志刚病故,根据申请人张新华、何榕德提交的相关继承证明材料,被继承人何志刚的遗产由张新华、何榕德继承。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权利人何志刚的不动产权利(遗产)确定给张新华、何榕德,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5年9月8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逾期无异议的,我局将直接办理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
网上公告查询:http://pingle.dnr.gxzf.gov.cn/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平乐县不动产登记局
联系电话:0773-6978000
平乐县不动产登记局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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