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乐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08~2015年)
平乐县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九月
平乐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08~2015年)
编制单位:平乐县人民政府
平乐县国土资源局
规划编制项目承担单位: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
项目负责人:郑跃鹏
编写人员:郑跃鹏 张紫峰 谢廷勇 段 娜
刘 芳 苏夏征 郭尚其 刘月星
二〇〇九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利用形势... 2
一、经济与社会发展概况... 2
二、矿产资源基本情况... 2
三、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及勘查现状... 3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3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4
六、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及保障程度... 5
第三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 6
一、指导思想... 6
二、基本原则... 6
三、规划目标... 7
四、2020年目标展望... 9
第四章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10
一、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 10
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10
三、矿产资源勘查准入条件... 12
第五章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13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向... 13
二、调控重要矿产资源开采总量... 13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 13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调整... 16
五、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18
第六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19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原则及总体要求... 19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分区... 19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重点工程... 20
四、新建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 21
五、生产矿山与闭坑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21
第七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调查与监督... 23
一、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的调查与监督... 23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调查与监督... 23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调查与监督... 24
第八章 规划实施及保证措施... 25
一、规划实施... 25
二、保证措施... 25
附 件
附表
附表2 平乐县主要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区块表
附表3 平乐县矿产资源开采分区表
附表4 平乐县主要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块表
附表5 平乐县主要矿产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规划表
附表6 平乐县主要矿区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规划表
附表7 平乐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表
附表8 平乐县矿山土地复垦规划表
附图
附图1 平乐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图(1:10万)
附图2 平乐县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及规划图(1:10万)
附图3 平乐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图(1:10万)
为了提高矿产资源对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能力,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障我县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第二轮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第二轮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开展《平乐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
本《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具体细化、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桂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确定有关我县的目标和任务;对依法由我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重点是对储量规模为小矿、零星分散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页岩等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做出统筹安排;对我县所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做出统筹安排;对我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作出统筹安排。
本《规划》根据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桂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平乐县首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平乐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一五规划纲要》以及平乐县矿产资源特点、态势、开发利用现状等各种资料进行编制。
本《规划》适用范围为我县行政辖区。在我县境内开展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以及矿业权设置、招标、挂牌、出让、拍卖等活动,必须符合本规划。
《规划》以2007年为基准年,2008~2015年为规划期,展望到2020年。
全县包括平乐镇、沙子镇、二塘镇、同安镇、源头镇、张家镇、阳安乡、青龙乡、桥亭乡、大发瑶族乡10个乡镇。
全县总面积1919平方公里。2005年末,全县总人口43.31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6.01万人。少数民族有瑶、壮、回、苗、侗、满、仫老、蒙古、毛南、金、黎、土家族等。
2007年末,全县国民生产总值达42.50亿元,工业总产值达39.72亿元,矿业产值为5315万元。三次产业结构从2005年的49.3:32.4:18.3调整到2007年的39.8:35.4:24.8。第二和第三产业分别提高3个百分点和6.5个百分点。
规划期间,平乐县实施“工业兴县”的战略,突出发展工业。重点加快二塘工业园区,以建材为主的同安工业园区的建设。大力发展花岗岩开采及板材加工,以及方解石和锰矿的开采和深加工。力争板材加工由“十五”期末年生产板材2.87万立方米,发展到2015年5.0万立方米,2020年6.0万立方米。
规划期末,全县工业总产值达7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21.85%以上,第二产业增加值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有较大提高,达40%以上。三次产业结构比例调整为33.00:42.00:25.00格局。
我县矿产资源较丰富,迄今已发现有用矿产有:煤、泥炭、铁、钛铁矿、锰、铝土、金、铜、铅、锌、钨、锡、汞、锑、钒、铀、重晶石、硅灰石、方解石、高岭土、铝土矿、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砂、饰面花岗岩、地热等20多种,矿床(点)53处。主要矿种有锰、饰面花岗岩、高岭土、硅灰石、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砂等。截止2007年底,已查明中型矿床4处(二塘锰矿、银山岭锰矿、南源洞硅灰石、大树脚高岭土);小型矿床7处(和风洞锰矿、牛角锰矿、周塘岐村锰矿、高龙高岭土、大冲饰面花岗岩、高龙地热、月城水泥用灰岩)。
截止2007年底我县重要矿产保有资源储量分别为:锰矿32.25万吨,高岭土186.6万吨,硅灰石21.5万吨,饰面花岗岩719.68万立方米。
主要矿产资源分布特点:锰矿集中分布于二塘镇,其次为张家镇和阳安乡;饰面花岗岩集中分布于同安镇;硅灰石、高岭土、方解石、锡、铜、铅、锌、铁、重晶石等矿产零星分布。
平乐县矿产资源地质工作程度较高,六十年代至七十年代完成1/20万区域地质调查,对县内矿产,尤其是锰矿进行系统总结。
平乐县锰矿、硅灰石、高岭土、饰面花岗岩等矿产地质工作程度高。1965年8月提交了平乐县锰矿勘探总结报告,包括二塘、银山岭、和风洞、牛角、周塘岐村锰矿区;高龙高岭土和大树脚高岭土矿区分别于1966年11月、1985年11月提交普查报告;大冲和回龙饰面花岗岩分别于1994年8月、1998年2月提交普查和详查报告。
截至2007年底,有效探矿权7项,其中锌矿4项,锡矿2项,金矿1项,均为普查项目。探矿权面积共有119.34km2。
我县已开发利用矿种有锰、硅灰石、饰面花岗岩、方解石、水泥用灰岩、砖瓦用页岩、建筑石料用砂、建筑石料用灰岩、地热等。2007年全县共有矿山105座,其中小型23座、小矿82座。小型矿山中锰矿2座、建筑石料用灰岩12座、建筑用砂2座、砖瓦用页岩4座、饰面花岗岩3座,从业人数2950人。
2007年锰矿开采矿区主要有二塘、和风洞、银山岭、周塘岐村牛角、古龙等,开采锰矿石17.29万吨,产值1008万元;饰面花岗岩主要开采矿区有大冲、回龙矿区,开采荒料1.87万立方米,产值136万元;硅灰石开采矿区有南源洞矿区,产量0.5万吨,产值120万元;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量100.35万吨,产值812万元;建筑用砂开采量为22.84万吨,产值345.92万元;砖瓦用页岩开采量为17.2万吨,产值290.55万元。
锰矿是我县优势矿种,实行限制开采,控制产量,2007年产量比2001年产量减少0.88万吨。通过采矿权整合,锰矿开采矿山数由2001年43座减至17座,锰矿产量和矿山数都得到有效控制。
“十五”期间,因修高速公路和新农村建设需要,建筑用砂、石和砖瓦用页岩的用量大,首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已作了统筹安排。辖区共划出建筑石料用灰岩集中开采15处,砖瓦用页岩11处,一方面确保修高速公路和新农村建设的需求,另一方面对我县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据2007年统计,锰矿开采回采率为71%~80%,平均75.35%;硅灰石开采回采率为75%;饰面花岗岩荒料率为30%。锰矿开采回采率比2001年降低近5%左右,其原因是锰矿保有储量越来越少,大多是零星分散的残留矿,采矿难度逐渐增大。饰面花岗岩荒料率比2001年有所提高。
矿产品加工品种有花岗岩板材、方解石粉、硅灰石粉和砖瓦等。
首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后,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锰矿开采矿山都建立有尾矿库,“三废”基本上得到治理,但由于经费原因,银山岭锰矿区和二塘锰矿区环境恢复治理还有待进行。
1、锰矿资源枯竭
锰矿是我县优势矿种,又是我县矿业的支柱。自1958年9月开始零星开采,1980年开始年生产能力为采洗净矿6万吨。经多年开采,至2007年全县保有资源量32.25万吨,分布在二塘、银山岭、牛角、周塘岐村、和风洞和古龙锰矿等矿区中,各矿区保有储量少,目前开采的都是零星分散的残留矿。资源告急,严重制约我县矿业持续发展。
2、矿产资源利用方式粗放,矿山规模小,开采不规范,资源利用低,经济效益不高。残留锰矿,开采难度大,成本高。
3、因经费原因,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较低,二塘锰矿区和银山岭锰矿区环境恢复治理有待进行。
规划期间,我国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进一步完善,西部大开发战略继续深入实施,扩大内需成为长期战略。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力实施“工业兴桂”战略,加快构建“三点一面”工业新布局,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将成为重要的途径。矿产资源的需求量将大幅度地增加。
预测到2015年,各种主要矿产的产量大致为:氧化锰4万吨、硅灰石1.0万吨、方解石1.5万吨、饰面花岗岩25.0万立方米。硅灰石、方解石和饰面花岗岩的的储量可以满足矿山开采的需求。
预测到2020年,硅灰石、方解石和饰面花岗岩的储量仍可满足矿山开采需求。
我县硅灰石、饰面花岗岩、水泥用灰岩、方解石、高岭土、氧化锰、铅、锌、金等矿产成矿地质条件良好,应加大力度开展勘查工作,提高矿产资源对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大勘查力度,努力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水平,不断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确保矿业可持续发展。以我县矿产资源特点和矿产资源开发势态为依据,发挥我县矿产资源优势,加大硅灰石、饰面花岗岩、方解石和高岭土的开发利用力度;控制氧化锰生产总量;大力发展锰、饰面石材等矿产品的深加工;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坚持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提高矿产资源对我县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并坚持如下基本原则:
矿产资源开放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依托矿产资源优势,结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实际,合理部署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格局,发展特色矿业,促进我县经济协调发展。
开源与节流并举,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统一的原则;开展新区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以求发现新矿产和矿产地;加强老矿山的深边部勘查,增加矿产资源,延长矿山寿命;在加强开采总量的控制的基础上,加强科学研究,力求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把节约矿产资源放在首位,实现我县矿业可持续发展。
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要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协调统一。正确处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其它自然资源、环境及相关产业协调发展。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矿山“三废”治理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确保绿色矿业持续发展。
市场配置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运用市场经济规律,采用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宏观调控的力度,控制限制矿种的开采总量,重点抓好矿山合理布局、调整矿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和资源开发与矿业后续加工产业的合理配置。
规划目标分为总体目标、规划期目标和目标展望。
(一)总目标
矿产资源勘查体系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得到充分利用,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力度,缓解我县矿产资源供需矛盾,提高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矿产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一批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初步形成;矿产资源利用结构趋于合理,大力发展矿产品深加工业,不断提高矿产品附加值和资源利用率;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力度,矿山地质环境不断改善,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进一步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实现依法、依规、有序管理,逐步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
(二)近期目标2015年
1、矿产资源勘查目标
商业性地质调查评价目标,多渠道地引进资金,开展新区和老矿山深边部勘查工作,特别是加强锰矿等资源的勘查,规划期间开展4个勘查项目,预期提供1个小型矿床勘查基地。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目标
矿山数从2007年的105座减至70座左右,减少矿山中主要是建筑用石料、建筑用砂和砖瓦用页岩的小矿。控制矿山数,规划砂、石和砖瓦用页岩开采区;矿业开发布局合理,实施分区开采,优化配置矿产资源。鼓励大、中型矿业集团发展,限制小矿建设。
鼓励开采硅灰石、高岭土、方解石、水泥用灰岩、饰面灰岩、饰面花岗岩等。规划2015年各种矿产的产量分别为:氧化锰4万吨、硅灰石1.0万吨,方解石1.5万吨,水泥灰岩5.0万吨,饰面花岗岩25万立方米,建筑用石料用灰岩90.0万立方米,建筑用砂27.0万立方米,砖瓦用页岩10.0万立方米。依靠科技进步,扩大花岗岩板材、锰矿等矿产品精深加业的规模,提高矿产品的科技含量及附加值,到2015年矿业总产值达5200万元,年均递增10%左右。
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建立健全“三率”指标考核制度,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到2015年,非金属矿产(包括硅灰石、高岭土、方解石、水泥用灰岩等)回采率达75%以上,饰面花岗岩荒料率30%。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目标
我县在“十五”期间,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得到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有较大的改善,做到“三废”达标排放。按绿色矿业的要求,还应加大“三废”治理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力度。在规划期间,继续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三废”排放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重点抓好二塘锰矿区、银山岭锰矿区、二塘和风洞锰矿区、同安饰面花岗岩矿区、平乐县茶林同心砖厂页岩矿区和平乐县机砖厂页岩矿区环境恢复项目的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达40%以上。
4、矿产资源管理及制度建设目标
建立目标责任制:明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组织实施本《规划》。县人民政府要把《规划》实施的效果作为考核责任人的领导业绩的重要内容。
建立健全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查准入制度。探矿权、采矿权的申报必须通过会审,严格审查勘查、采矿单位的资质和勘查、开发利用方案,把好准入关。根据我县矿产资源保有储量和开发利用实际情况,初步确定锰矿最低开采规模2万吨/年,硅灰石最低开采规模1万吨/年,饰面花岗岩3万立方米/年(附表6)。
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充实完善信息网络系统,提升矿产资源管理水平,实现依法、依规、有序管理。逐步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
定期调查,实行半年及年终上报制度。
重点发展饰面花岗岩、饰面灰岩、硅灰石、方解石等矿产的开发和深加工业。饰面板材加工荒料达30万立方米,矿业总产值达6000万元。
矿产资源的利用结构得到进一步完善,矿山总数比规划期2015年减少10%;大力护植“桂林红”饰面花岗岩和饰面石灰岩系列板材名牌产品的发展;矿产资源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矿业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60%以上。
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项目由国家和自治区投资,我县欢迎并大力协助有关单位在辖区内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工作。
(一)矿产资源勘查方向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积极引进资金开展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发现新的矿产地和增加矿产资源储量,确保我县矿业可持续发展。
根据我县矿产资源特点和国家、自治区有关矿业的政策,鼓励勘查的矿种有铁、铜、锰、铅、锌、高岭土、硅灰石、重晶石、花岗岩、大理岩、石灰岩、脉石英、方解石、矿泉水、地热等;限制勘查的矿种有岩金、锑、钨、锡、煤、离子型稀土;禁止勘查砂金、可耕地砖瓦用粘土。
(二)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布局
按照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布局要求,分为鼓励勘查区、限制勘查区、禁止勘查区。
1、鼓励勘查区
矿产资源危机矿山深边部及外围接替资源区、勘查矿种分布较集中的地区等划分为鼓励勘查区。全县共划出鼓励勘查区4处,包括治平~义和、牛角~银山岭、皇狮岭—油麻口、水源—龙田。
1、治平—义和高岭土、重晶石鼓励勘查区(Ⅰ1—1)
区内有大树脚高岭土中型矿床、大树脚重晶石矿点、何家冲汞矿点、治平锑点等。区内成矿地质条件较好,应加大力度对锰矿、高岭土、汞、锑、重晶石晶矿点的勘查工作,发现新的矿产地。
2、牛角—银山岭锰矿鼓励勘查区(Ⅰ1—2)
本区为矿产资源危机矿山深边部及外围矿产资源接替区,区内分布的二塘、银山岭中型锰矿床二处,小型锰矿床四处(牛角、周塘岐村、和风洞、古龙),甑山、妙口、石狗头等锰矿点多处;区内下二迭统孤峰组含锰灰岩广泛分布,锰矿成矿地质条件好,在矿山深边部及外围寻找锰矿资源仍有较好的前景。
3、皇师岭—油麻口铅、锌、金矿鼓励勘查区(Ⅰ1—3)
区内有皇师岭铅锌矿点、小王家铅锌矿点、大贝冲铅锌矿点和油麻口金矿点和小结村铁矿点等。应加大力度对上述矿点进行调查评价,选择成矿条件好的矿点进行勘查工作。
4、水源—龙田铁矿鼓励勘查区(Ⅰ1—4)
区内有黄牛头铁矿点和石洞村铁矿点,且含矿层(中泥盆统)分布广,铁矿成矿条件较好,资源潜景较大,应加大力度对上述矿点进行调查评价,选择成矿条件最佳的地段开展勘查工作。
鼓励大中型矿山企业投资开展鼓励勘查区勘查工作;鼓励矿山企业在本矿产资源危机矿山的深边部及外围开展接替资源勘查工作,并可依法优先取得探矿权。
2、限制勘查区
国家规定为限制勘查矿种的矿产地,划分为限制勘查区,规划限制勘查区1处。
(1)乌石山钨锡矿限制勘查区(Ⅰ2—1)
区内有乌石山锡矿点、塘脑钨矿点和独山铁矿点等,应加大力度对上述矿点进行调查评价,选择成矿条件好的矿点进行勘查工作。
严格控制限制勘查区新探矿权设置;对现有探矿权应根据限制勘查区探矿权数逐渐减少的原则,分期分批减少探矿权数量。
3、禁止勘查区
县级以上(含县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城镇、重要河流、水库,重要水源保护区等划分为禁止勘查区。全县划分为禁止勘查区共7处,包括仙家温泉自然保护区、平口水库自然保护区、义洞水库自然保护区、冷水石林风景区、榕津古榕群风景区、大刚水源林保护区、桂江沿岸旅游风景区等核心区和缓冲区(附表1)。
在禁止勘查区内,除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外,不得设置探矿权开展勘查工作;已设立探矿权的,应逐步有序退出,到期不再办理探矿权延续登记。
1、申请新立、延续、合并、分立探矿权,变更勘查矿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探矿权设置方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的相关要求。
2、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
3、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4、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要求和标准。
5、探矿权申请人需提交经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探矿权人应按照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施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和《桂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关于矿产资源规划与布局的要求,重点控制矿产资源开采总量;确定鼓励开采、限制开采、禁止开采的矿种;划定鼓励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的规划分区;调整优化组织结构、产品结构,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矿产资源开采总量是以开采总量与市场需求总量相适应、与我县“十一五”社会经济发展纲要的要求一致为目标。鼓励开采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同时在开采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能有效控制的矿种,铜、铅、锌、铁、高岭土、硅灰石、饰面灰岩、饰面花岗岩、地热、矿泉水等;限制市场供过于求,开采或利用过程中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矿种,国家和自治区确定实行为保护性开采的矿种,钨、锡、锑、离子型稀土、氧化锰;禁止开采砂金、耕地上砖瓦用粘土。
氧化锰全县保有资源量32.25万吨,各矿区均为零星分散的残留矿。氧化锰为广西开采总量调控矿种,由广西下达指导性指标,桂林市根据广西下达指标,平乐县到2015年氧化锰控制生产量不超过4万吨。
(一)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分区
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分区划分为:鼓励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附表3)。实行分区开采,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推进科学管理。
1、鼓励开采区有5处,规划设置采矿权9个:
回龙—大冲饰面花岗岩开采规划区(Ⅱ1—1),规划设置采矿权5个;
南源洞硅灰石开采规划区(Ⅱ1—2),规划设置采矿权1个;
大树脚高岭土开采规划区(Ⅱ1—3),规划设置采矿权1个;
高龙地热开采规划区(Ⅱ1—4),规划设置采矿权1个;
源头高龙高岭土开采规划区(Ⅱ1—5),规划设置采矿权1个;
2、限制开采区有32处,其中锰矿2处,建筑用砂石粘土页岩28处,规划设置采矿权62个:
二塘—和风洞锰矿开采规划区(Ⅱ2—1),规划设置采矿权10个;
银山岭锰矿开采规划区(Ⅱ2—2),规划设置采矿权5个;
古龙锰矿开采规划区(Ⅱ2—3),规划设置采矿权1个;
牛角村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规划区(Ⅱ2—4),规划设置采矿权1个;
平乐镇砖瓦用页岩开采规划区(Ⅱ2—5),规划设置采矿权1个;
燕水—雷锋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规划区(Ⅱ2—6),规划设置采矿权2个;
仁德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规划区(Ⅱ2—7),规划设置采矿权2个;
马渭—龙窝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规划区(Ⅱ2—8),规划设置采矿权3个;
妙贝—迥龙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规划区(Ⅱ2—9),规划设置采矿权3个;
月城水泥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规划区(Ⅱ2—10),规划设置采矿权3个;
泥塘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规划区(Ⅱ2—11),规划设置采矿权2个;
南蛇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规划区(Ⅱ2—12),规划设置采矿权2个;
白竹岩—鸡公山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规划区(Ⅱ2—13),规划设置采矿权2个;
横站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规划区(Ⅱ2—14),规划设置采矿权2个;
高埠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规划区(Ⅱ2—15),规划设置采矿权2个;
沙子村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规划区(Ⅱ2—16),规划设置采矿权2个;
安隆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规划区(Ⅱ2—17),规划设置采矿权2个;
龙窝村砖瓦用页岩开采规划区(Ⅱ2—18),规划设置采矿权1个;
金山村砖瓦用页岩开采规划区(Ⅱ2—19),规划设置采矿权1个;
二塘砖瓦用页岩开采规划区(Ⅱ2—20),规划设置采矿权1个;
安隆砖瓦用页岩开采规划区(Ⅱ2—21),规划设置采矿权1个;
沙子村—协中村砖瓦用页岩开采规划区(Ⅱ2—22),规划设置采矿权2个;
砧板寨砖瓦用页岩开采规划区(Ⅱ2—23),规划设置采矿权1个;
龙汉塘砖瓦用页岩开采规划区(Ⅱ2—24),规划设置采矿权1个;
北辰砖瓦用页岩开采规划区(Ⅱ2—25),规划设置采矿权1个;
水山砖瓦用页岩开采规划区(Ⅱ2—26),规划设置采矿权1个;
九洞村砖瓦用页岩开采规划区(Ⅱ2—27),规划设置采矿权1个;
源头村砖瓦用页岩开采规划区(Ⅱ2—28),规划设置采矿权1个;
福兴砖瓦用页岩开采规划区(Ⅱ2—29),规划设置采矿权1个;
大源砖瓦用页岩开采规划区(Ⅱ2—30),规划设置采矿权1个;
乐塘—三眼井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规划区(Ⅱ2—31),规划设置采矿权2个;
张家镇妙口锰矿开采规划区(Ⅱ2—32),规划设置采矿权1个。
3、禁止开采区:县境内桂梧高速公路、323国道及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和漓江、桂江、榕江上游两岸及平口、义洞、新华、新田等水库周边禁止开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历史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内禁止开采;县划定的水源涵养林、县城镇饮水保护区和主要风景(仙家温泉、冷水石林、榕津古榕群等)核心地带禁止开采。禁止在耕地上开采粘土烧制砖瓦。
实行分类开采制度,鼓励开采区集聚整合,限制开采区收缩,禁止开采区关停。在鼓励开采区内,按准入条件新建、扩建矿山,引导已建的小矿通过改组、整合,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道路;在限制开采区内,限制开办新矿山,严格控制矿山开采总量,实行开采总量年度计划管理,引导小型矿山和小矿通过改组、整合,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道;建筑用砂、石、页岩必须在规划区内开采,严禁乱采乱挖。新建和扩建矿山,要求按最低开采规模生产,不达最低开采规模的小矿山要通过改组、整合实行规模化开采。
(二)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规划开采区块
锰矿是我县优势矿产资源,由于历史原因,一矿多开现象严重。在实施我县首轮矿产资源规划期间,曾经过多次整顿、规范和改组整合,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严格控制矿山锰矿开采总量。一矿多开,超量开采有所改善。为了保护我县优势矿产资源,确保矿业持续发展,必须合理划定开采区块,有效指导矿业权的科学设置,促进矿产资源配置和整合。
根据我县二塘锰矿、银山岭锰矿、周塘岐村锰矿、牛角锰矿等矿区2007年保有资源储量和开采情况以及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的要求,将二塘锰矿区划分为:七堆锰矿、狮子头锰矿、桂鱼井锰矿、周塘岭锰矿和九龙锰矿五个区块;银山岭锰矿区划分为:白口岭锰矿、塔山锰矿、桐油冲锰矿、振善锰矿四个区块;周塘岐村锰矿区划分为:三圳口锰矿、大源锰矿二个区块;和风洞锰矿区划分为:和风洞锰矿和甑山锰矿二个区块;张家妙口锰矿;大冲饰面花岗岩矿区划分为:同安广泰、同安华胜和同安大冲石场三个区块(附表4)。
1、矿山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方向
我县矿山企业的规模均为小型和小矿,开采规模小,企业多,难以取得最佳效益。锰矿矿山企业曾经多次矿产重组、资源整合,至2007年底仅保留小型矿山2座、小矿15座。锰矿保有资源储量仅有32.25万吨,各个矿山目前在开采零星分散的残留矿,规划期内锰矿的矿山数量不变。
饰面花岗岩开采规模小(小型3座、小矿1座),产量低。《平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实施“工业兴县”战略,加快以建材为主的同安工业园区建设。加大饰面花岗岩开采力度,通过引进资金、走集约化、规模化道路,打造具有特色的矿业集团,建设同安工业园区。
我县2007年矿山总数为105座,多为建筑石料用砂、石的矿山。到2015年,规划矿山总数为70座左右,鼓励大、中型矿山建设,限制小矿发展。
规划期内,大力发展花岗岩等板材深加工,生产花岗岩板材系列产品,确保“桂林红”品牌的地位。继续加大锰矿、方解石等矿产的深加工,提高深加工产品的比重,提高产品的附加值。
2、确定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规定,凡在已查明资源储量为中、小型规模的矿区(床)开办矿山,必须符合附表5中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的要求。
我县锰矿资源保有储量不多,各矿区仅保留零星分布残留矿,各矿区最低开采规模确定为2万吨/年;硅灰石矿区最低开采规模为0.5万吨/年;饰面花岗岩矿区最低开采规模为3万立方米/年(附表6)。
现有矿山未达到最低开采规模者,要逐步达到,对在规划期内还未达到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实行关、停、并,促进矿山企业结构优化调整和资源整合。
3、新建矿山企业准入制度
新建矿山企业实行准入制度,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前期管理,把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源头关。新建矿山企业必须具备如下条件:采矿人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采矿权人还应具备技术资格条件,并在提交采矿登记申请之前2年内没用收到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具有一套完整的矿山企业建设所必须的储量核实报告及相应的储量审批文件;有一套经审批的该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开采设计;矿山开采必须符合规划开采分区或区块管理要求,属总体调控的矿种,其开采量应符合年度开采计划和规划总量调控的要求;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必须与我国、我区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相符;有与建设规模、服务年限相适应的储量保证,一般小型和中型矿山要求已探明可采储量能满足首采期3~5和10年,大型矿山要求已探明可采储量能满足首采期20年;有保证矿山企业建设资金来源的证据;要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安全生产措施报告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复垦还绿方案;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指标应达到规划要求;新建矿山企业机构中应建立采矿生产管理和资源利用监督机构,配备矿山地质、矿山测量、采矿工程技术人员,如矿山有选矿厂,应配备选矿技术人员。
矿产资源实行综合勘探、综合评价、综合开采。矿山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要贫富兼采、大小兼采、难易兼采。所有矿山“三率”以及其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利用率必须达到批准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利用方案规定的要求。到2015年锰矿采选回收率达到64%以上,饰面花岗岩荒料率达30%以上。
鼓励矿山企业依靠科学进步和创新,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的科技含量,研究开发矿产品深加工技术,提高矿产品的附加值。
未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工程建设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我县矿山多为露天开采,据2007年的75个生产矿山统计,开采区用地396.13公顷,废石压占土地101.7公顷、尾矿库面积163.48公顷。矿山地质环境影响比较严重的矿区有:二塘、周塘岐村、和风洞、牛角、古龙、银山岭锰矿区和同安饰面花岗岩矿区。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必须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对矿山“三废”治理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工程与矿山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同时”措施。根据不同矿山的环境问题,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确保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土地复垦、“三废”达标排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保证金等制度的落实。加强对勘查、生产矿山、停产矿山和闭坑矿山地质环境全过程的监控。实现矿山资源勘查、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包括重点保护区、重点治理区及一般治理区。
1、重点保护区
县级(含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县级风景区、城市规划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区域、重要水库、重要水系两岸可视范围等,划分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重点保护区。全县共划出重点保护区7处:仙家温泉自然保护区、平口水库自然保护区、义洞水库自然保护区、冷水石林风景区、大刚水源林保护区、桂江沿岸旅游风景区。重要保护区内严禁矿产资源勘查及开采。
2、重点治理区
老矿山基地及因历史原因灭失或不明的废弃矿山、闭坑矿山,这些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污染严重,对当地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且经恢复治理后将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全县共划出重点治理区21处:包括二塘镇九龙锰矿、二塘镇大源锰矿、二塘镇周塘岭锰矿、二塘镇甑山锰矿、二塘镇土堆岭锰矿、二塘镇牛角锰矿、二塘镇狮子头锰矿、二塘镇桂鱼井锰矿、二塘镇和风洞锰矿、二塘镇三圳口锰矿、张家镇妙口锰矿、张家镇古龙锰矿、张家镇白口岭锰矿、张家镇塔山锰矿、阳安乡振善锰矿、阳安乡桐油冲锰矿、二塘镇茶林第一砖厂、二塘镇茶林同心机砖厂、平乐县机砖厂、二塘镇车兴机砖厂、同安饰面花岗岩矿区。重点治理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首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同时要求制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计划,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开展恢复治理工作。
3、一般治理区
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重点治理区外的矿山(区),原则上都列为一般治理区。
在一般治理区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提出预防和治理方案,并按有关规定有计划地进行恢复治理。
规划期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重点工程项目有6项(附表7、附图2)。
1、二塘锰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二塘锰矿是个露天开采的老矿山,环境破坏、污染严重。治理面积1.08平方公里,其中0.55平方公里为工业用地和居民住宅用地。
2、平乐县机砖厂页岩矿区地质环境治理
破坏土地面积0.2平方公里,复垦面积0.2平方公里。
3、二塘镇茶林同心机砖厂页岩矿区地质环境治理
破坏土地面积0.2平方公里,复垦面积0.2平方公里。
4、同安饰面花岗岩矿区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矿山范围内植被已全部遭到破坏,固体废弃物乱排放,破坏土地0.5平方公里。造成水土流失、水质污染等地质环境问题严重。
5、银山岭锰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银山岭锰矿是个露天开采的老矿山,矿山范围内植被已全部遭到破坏,面积达0.4平方公里,尾矿库造成水质污染、地质灾害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较严重。土地复垦面积0.4平方公里。
6、二塘镇和风洞锰矿区地质环境治理
和风洞锰矿是个露天开采老矿山,矿山范围内植被已全部遭到破坏,面积达1.6平方公里,尾矿库造成水质污染、地质灾害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严重。土地复垦面积1.6平方公里。
新建矿山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关于新建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在新建矿山准入条件中必须要有对环境影响评价、诱发地质灾害危险性及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具有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的设备和条件,有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及批文。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程与矿山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在矿山开采活动的范围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由采矿权人全面负责。坚持矿产资源开放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落实到实处。
规划现有生产矿山采、选活动。严格执行废水、废渣、废气达标排放的制度,加强废渣、尾矿综合利用。确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指标,由采矿权人全面负责的制度。
闭坑矿山:矿山在停办或闭坑前,必须提交闭坑报告,报告中必需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及措施,矿管部门必须进行现状调查,对矿山提交的闭坑报告有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方案和措施进行审定,并指定由采矿权人具体实施,做好土地复垦、还绿、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以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之目标,方能办理闭坑手续。
县国土资源局对辖区所有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活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进行动态调查与监督,确保正常矿业秩序,建立绿色矿业环境,保持矿业持续发展。
对辖区内所有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活动进行动态调查与监督。要在核实申请范围内探矿权设置的基础上,根据国土资发[2009]200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有关规定,对辖区内所有勘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调查、核实,严格审查探矿权人资质、勘查项目实施方案等,并建立探矿权登记档案;强化年度检查制度,认真检查勘查项目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对工作进展、资金投入、地质成果、新增矿产资源储量及储量升级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要求勘查单位定期通报调查评价和勘查工作情况,并如实地汇总向上级汇报;依法建立处罚制度,认真查处非法、违法勘查案件,对严重的违法案件要做好取证工作,并向上级矿管部门提出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建议,情况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认真查处干扰勘查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勘查秩序。
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进行动态调查与监督,在核实申请范围内采矿权设置的基础上,根据新建矿山企业准入条件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有关要求,严格审查采矿权人资质条件、技术条件、资金条件、矿山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矿山设计生产规模必须与矿产资源储量相符,必须按最低开采规模生产,并建立采矿权登记档案;依据审批的开发利用方案,对矿产资源储量动态变化,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业市场运作和社会中介活动进行调查与监督;加强矿业开采秩序治理整顿,坚持日常监督与集中整顿相结合,重点治理与综合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动态监督和巡查制度;依法查处非法、违法采矿案件,对严重违法案件,做好取证工作,并向上级矿管部门提出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建议。坚决取缔无证开采;大力推进采矿权市场建设,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式出让采矿权。
在核实探矿权设置是否符合《规划》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布局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新建矿山企业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准入条件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定,严格审查矿山开采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评价、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环保部门审批意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的方案、措施及资金保证等。对不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布局要求的项目,以及上报资料不齐全者,不得批准立项,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监督制度。在矿山企业法人代表的配合下,定期对生产矿山固体废弃物排放、分布、占用和破坏土地以及水土流失、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调查与监督;对弃坑和闭坑矿山的安全性和复垦还绿情况进行调查与监督,并将调查情况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对采矿活动引发的土地退化、水土流失、地下水资源污染、地面沉降、塌陷、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行监测及预报,并及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使矿山地质灾害得到有效控制。
本规划由平乐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的具体工作。
本规划是桂林市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平乐县矿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矿产资源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若需要修改,应进行充分论证,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平乐县首轮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取得良好的效果,是有如下措施作保证,在第二轮规划实施过程中须进一步完善健全,确保本规划实施。
1、健全完善责任考核制度
县政府要把规划实施的效果作为考核政府主管领导和国土资源局领导业绩的内容之一,分工负责实施规划中各项任务、目标和指标。
2、加大《规划》的宣传力度,健全完善上报制度。县国土资源局不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法行为。实事求是地编制矿产资源储量表、矿产开发利用表、矿业经济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表等等各种表格。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检,实行半年及年终上报制度。大力宣传《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提高全社会依法办矿的自觉性。
3、健全完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体系
县国土资源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体系,对辖区内所有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动态变化、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矿业权市场和矿业秩序进行调查、与监督,确保矿业活动正常秩序。
4、坚持对外开放方针、着力优化投资环境
落实和用足、用好西部大开发政策以及上级给予我县的各种优惠政策,在我国法律和政策许可范围内,外商投资行业不限制,投资方式不限制,投资规模不限制,外资来源的国别和地区不限制。切实转变政策职能,改变行政服务方式,进一步完善“一条龙”的服务体系。在县内坚持“县内无乡界,谁引进谁受益”的政策,引进社会民间的各种资金,鼓励在县内开展商业性勘查,勘查成果归出资人所有,并可优先获得采矿权;鼓励以投资、入股等方式参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投资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着力优化投资环境。
5、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水平
开展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提高矿产品的科技含量,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规划好锰矿开采,鼓励贫富兼采、难易兼采,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引导和规范科技成果入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促进矿业科技进步与创新;鼓励开展“三废”利用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回收其中的有用元素、有用矿物组分和以尾砂为原料的制品工艺研究。
6、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
县国土资源局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管理和实施本规划,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和矛盾,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无证勘查、开采和非法承包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矿业违法行政案件,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
7、认真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条例》,完善健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有力开展。
8、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提升管理水平
规划期间,健全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开展矿产资源基础数据库和管理网络体系的建设,全面提高矿产资源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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