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近期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83号)要求,为统筹推进国土空间规划各项工作和保障急需建设项目用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新的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的规划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市辖区和县(市)行政区域为单元编制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方案,由设区市统筹平衡并组织论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方案应符合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空间管控要求,不得突破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建设和发展须符合城市紫线、绿线、蓝线、黄线、防洪排涝控制线、地质灾害风险区、水源保护地等城镇安全底线和重要保护区域的管控要求。为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发展战略,保障“十四五”近期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保障项目、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各市县可按照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指标的20%预支空间规模,统筹推进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工作,该项指标建立专门统计台账,计入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空间规模。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原则上应布局在报批的城镇开发边界内。
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建设用地应符合村庄规划管控要求,城郊融合型村庄可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进行管控。
三、列入“十四五”规划,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规划修改条件的急需开工建设的单独选址项目,应拟定纳入新的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方案,衔接方案由设区市组织论证和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既可按一个项目编制,也可多个项目捆绑一次性编制。
四、统筹用好增量指标、存量指标和流量指标保障急需开工项目用地,并做好台账管理。
(一)增量指标。各市、县可按照2019年自治区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50%预支建设用地规模。
(二)流量指标。包括:
1.已经验收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2.未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的已经验收的建设用地复垦指标。
3.通过有偿交易购买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建设用地复垦指标。
4.正在实施且近期可验收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可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周转指标。指标周转时间至国土空间规划报批时止,届时仍未归还的,直接核减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空间规模。
(三)为适应各地多元化需求,通过建设用地复垦形成的空间规模指标,可与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组合有偿流转,也可单独有偿流转。
五、项目建设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确实无法避让且符合国家规定占用条件的,按程序报有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
六、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因素,对已列入“十四五”规划,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规划修改条件确需调整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的,可编制调整方案,由设区市组织论证和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七、按照急需急编的原则又快又好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有需求、有条件的市县及乡镇应进一步加快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和村庄规划编制。力争2021年9月、12月底前完成市级、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
八、经批准的城镇开发边界方案和衔接方案等,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用地管理的依据,并全部纳入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各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后自动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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