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以转让方式
盘活闲置土地的批复
平政函〔2017〕44号
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以转让方式盘活闲置土地的请示已收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96号)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征缴平乐镇新兴街355.79平方米宗地(平国用(2014)第010395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平乐县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闲置费8.2万元。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平乐县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转让该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平乐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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