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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乐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全州-容县公路(平乐至昭平段)(桂林段)一分部临时用地的批复

平自然资函〔2024〕12号

2024-04-29 09:25     来源:平乐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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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交平昭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全州-容县公路(平乐至昭平段)一分部临时用地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将平乐县平乐镇月城村委、湖塘村委集体土地0.6102公顷(果园0.5306公顷、灌木林地0.0796公顷)作为全州-容县公路(平乐至昭平段)(桂林段)一分部临时使用。

二、请你单位按临时用地协议足额拨发补偿资金给土地承包权人,并依法缴纳复垦保证金。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须依据《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清除弃土并恢复土地原貌。逾期三个月不实施的由平乐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拆除并恢复土地原貌,相关费用从缴纳的复垦保证金中扣抵。

四、你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如遇规划建设需要拆迁,应无条件服从。

五、你单位在申请使用临时用地时,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应在使用该临时用地前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

六、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0个月,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平乐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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