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报来的《全州-容县公路(平乐至昭平段)一分部临时用地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将平乐县平乐镇月城村委、平乐县平乐镇湖塘村委集体土地2.7792公顷(果园1.1096公顷、乔木林地0.4880公顷、灌木林地0.7155公顷、公路用地0.4661公顷)作为全州-容县公路(平乐至昭平段)(桂林段)TJ1分部施工便道、弃土场临时使用。
二、请你单位按临时用地协议足额拨发补偿资金给土地承包权人,并依法缴纳复垦保证金。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须依据《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清除弃土并恢复土地原貌。逾期三个月不实施的由平乐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拆除并恢复土地原貌,相关费用从缴纳的复垦保证金中扣抵。
四、你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如遇规划建设需要拆迁,应无条件服从。
五、你单位在申请使用临时用地时,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应在使用该临时用地前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
六、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二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平乐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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