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建设用地管理 > 临时用地批复

平乐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全州-容县公路(平乐至昭平段)(桂林段)二分部临时用地的批复

平自然资函〔2024〕14号

2024-05-08 17:30     来源:平乐县自然资源局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广西中交平昭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全州-容县公路(平乐至昭平段)二分部临时用地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将平乐县平乐镇长滩村委、平乐县平乐镇六合村委、平乐县平乐镇桃林村委、平乐县桥亭乡上堡村委集体土地9.8973公顷(其中果园4.8202公顷、其他园地0.2298公顷、乔木林地4.3145公顷、灌木林地0.0262公顷、其他林地0.2318公顷、农村宅基地0.0369公顷、农村道路0.1980公顷、河流水面0.0048公顷、设施农用地0.0351公顷)作为全州-容县公路(平乐至昭平段)(桂林段)二分部临时使用。

二、请你单位按临时用地协议足额拨发补偿资金给土地承包权人,并依法缴纳复垦保证金。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须依据《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清除弃土并恢复土地原貌。逾期三个月不实施的由平乐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拆除并恢复土地原貌,相关费用从缴纳的复垦保证金中扣抵。

四、你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如遇规划建设需要拆迁,应无条件服从。

五、你单位在申请使用临时用地时,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应在使用该临时用地前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

六、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19个月,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平乐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7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