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然资源局: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自然资源收费项目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1000号)的精神,为掌握我区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各类涉企服务收费情况,决定开展一次全面清理和调查。现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高政治站位,结合本部门职责,推进“放管服”工作落实到位,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认真清理所辖区域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各类涉企收费情况,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8号)规定,清理、规范不合理收费。
二、请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7月25日前将清理情况报告和收费情况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7月31日前将所辖县市区清理情况报告和收费情况汇总表整理收齐并提出清理规范意见后,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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