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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矿产 收费标准

土地、矿产 收费标准

2013-01-22 10:28     来源:平乐县自然资源局     作者:平乐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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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矿产资源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

项目级次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和范围

批准收费文件文号

设立收费项目的法律法规名称

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

备注

中央行政性收费

2601

征(土)地管理费

按价费字[1992]597号;计价格[2001]585号;桂价涉字[1994]210号;桂价费字[2001]250号规定执行

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

价费字[1992]597号;计价格[2001]585号;桂价涉字[1994]210号;桂价费字[2001]250

《征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597号有关减免规定的,可予以减免。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260101

全包征地方式

26010101

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

按征地费总额不超过2.1%

26010102

征用耕地66.67公顷(1000)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以下

按征地费总额不超过2.8%

260102

半包方式

26010201

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

按征地费总额不超过1.4%

26010202

征用耕地66.67公顷(1000)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以下

按征地费总额不超过1.8%

260103

单包方式征地

26010301

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以上(含6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以上的(含133.34公顷)

按征地费总额不超过1%

26010302

征用耕地66.67公顷(1000)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以下

按征地费总额不超过1.4%

2602

耕地开垦费

按桂财建[2009]254号规定执行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

财预[2002]584号;桂财建[2009]254

《土地管理法》

缴入地方国库

属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按桂政发[2000]39号文执行。

260201

城市建设用地区内设区的市(不含辖县)

26020101

农保区

2602010101

水田菜地

80/平方米

2602010102

旱地

50/平方米

26020102

一般

2602010201

水田菜地

40/平方米

2602010202

旱地

30/平方米

260202

城市建设用地区内县级市

26020201

农保区

2602020101

水田菜地

70/平方米

2602020102

旱地

50/平方米

26020202

一般

2602020201

水田菜地

35/平方米

2602020202

旱地

25/平方米

260203

城市建设用地区内县

26020301

农保区

2602030101

水田菜地

60/平方米

2602030102

旱地

40/平方米

26020302

一般

2602030201

水田菜地

30/平方米

2602030202

旱地

20/平方米

260204

城市建设用地区外设区的市(不含辖县)

26020401

农保区

2602040101

水田菜地

70/平方米

2602040102

旱地

40/平方米

26020402

一般

2602040201

水田菜地

30/平方米

2602040202

旱地

20/平方米

260205

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县级市

26020501

农保区

2602050101

水田菜地

60/平方米

2602050102

旱地

40/平方米

26020502

一般

2602050201

水田菜地

30/平方米

2602050202

旱地

20/平方米

260206

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县

26020601

农保区

2602060101

水田菜地

50/平方米

2602060102

旱地

30/平方米

26020602

一般

2602060201

水田菜地

30/平方米

2602060202

旱地

20/平方米

2603

土地登记费

用地单位或个人

国土(籍)字[1990]93号;桂价涉字[1994]210号;财预[2000]127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对属于因土地出让、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应当按规定的初始登记收费标准收取土地变更登记费

260301

土地权属调查

按桂价涉字[1994]210号规定执行

26030101

党政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

0.10/平方米

26030102

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0.25/平方米

26030103

差额预算事业单位

0.20/平方米

26030104

城镇居民

0.30/平方米

260302

变更权属调查

按桂价涉字[1994]210号降低20%标准执行

26030201

单位

0.8/平方米

26030202

个人

1.6/平方米

26030203

三资企业

0.8/平方米

260303

土地证书工本费

按计价格[2001]1734号规定执行

计价格[2001]1734

26030301

个人

5/

26030302

单位

10/

26030303

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的

10/

2604

土地闲置费

2-10/平方米

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的。

财预[2002]584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九届第37号)

《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九届第37号)

缴入地方国库

2605

土地复垦费

每平方米20-80

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九届第37号)

《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九届第37号)

缴入地方国库

2606

矿产资源补偿费

按国务院令第150号执行

采矿企业、个人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0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予以免缴、减缴。

2607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申请单位

价费字[1992]251号;桂价费字[1993]104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260701

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察项目和我区领海及其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察许可证

100/

260702

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

50/

260703

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

50/

2608

采矿登记收费

按价费字[1992]251号;桂价费字[1993]104号规定执行

价费字[1992]251号;桂价费字[1993]104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260801

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

26080101

大型矿山

500

26080102

中型矿山

300

26080103

小型矿山

200

260802

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收费

100

2609

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包括证书费)

企业

价费字[1992]184号;财预[2000]127

缴入中央国库

260901

油气勘查登记

100

260902

油气滚动勘探开发登记

300

260903

原油五十万吨以上、天然气五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油气田开采登记

500

260904

原油十至四十九万吨、天然气一至四点九亿立方米的中型油气田开采登记

300

260905

原油十万吨以下、天然气一亿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油气田开采登记

200

2610

海洋废弃物收费

按价费字[1992]434号,发改价格[2005]2648号;桂价费[2006]45号规定执行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实体

价费字[1992]434号,发改价格[2005]2648号;桂价费[2006]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缴入地方国库

261001

疏浚物

26100101

清洁疏浚物

2610010101

近岸倾倒

0.30/立方米

2610010102

远海倾倒

0.15/立方米

2610010103

有益处置

0.05/立方米

26100102

沾污疏浚物

2610010201

通过全部生物学检验

261001020101

 近岸倾倒

0.40/立方米

261001020102

 远海倾倒

0.20/立方米

261001020103

 有益处置

0.10/立方米

2610010202

一种生物未通过生物学检验

261001020201

 近岸倾倒

0.80/立方米

261001020202

 远海倾倒

0.40/立方米

261001020203

 有益处置

0.15/立方米

2610010203

二种或三种生物未通过生物学检验

261001020301

近岸倾倒

1.50/立方米

261001020302

 远海倾倒

0.60/立方米

261001020303

 有益处置

0.20/立方米

26100103

污染疏浚物

2610010301

一种生物未通过生物学检验

261001030101

 近岸倾倒

1.50/立方米

261001030102

远海倾倒

0.60/立方米

261001030103

 有益处置

0.20/立方米

2610010302

二种或三种生物未通过生物学检验

261001030201

 近岸倾倒

3.00/立方米

261001030202

 远海倾倒

1.00/立方米

261002

城市阴沟淤泥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16.00/平方米

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单位

财综[2006]48号、            财综[2009]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缴入中央、地方国库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按国办发[2006]100号、财综[2006]68号、财综[2009]74号执行

用地单位或个人

国办发[2006]100号、财综[2006]68号、财综[2009]7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缴入地方国库

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

按国务院令第240241号、财综字[1999]74号执行

采矿企业、个人

国务院令第240241号、      财综字[1999]74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40241

缴入中央、地方国库

征地劳务费

3.00/平方米

建设用地的单位

桂价费[2010]109

属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按1.00/平方米收取。

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

按桂价费[2009]443

桂价费[2009]44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服务

1、收费标准分段累加计算,成交的由委托方和受让方各负担50%,但在委托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由委托方或受让方单方承担。              2、未成交的,按照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由交易中心与委托方以起始价为基数,按不超过同档次收费标准的50%双方协商确定。

(一)矿业权、海域使用权

 

成交价在10万元以下部分

5%

成交价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下部分

3.5%

成交价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部分

3%

成交价1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部分

2%

成交价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部分

1%

成交价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部分

0.5%

成交价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

0.3%

成交价1亿元以上部分

0.1%

(二)土地使用权

成交价100万元以下部分

3%

成交价1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部分

2%

成交价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部分

1%

成交价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部分

0.5%

成交价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

0.3%

成交价1亿元以上部分

0.1%

二、招标、拍卖、挂牌转让服务(含矿业权、海域使用权、土地使用权)

1、收费标准分段累加计算,成交的由委托方和受让方各负担50%,但在委托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由委托方或受让方单方承担。              2、未成交的,按照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由交易中心与委托方以起始价为基数,按不超过同档次收费标准的50%双方协商确定。

成交价100万元以下部分

2.5%

成交价1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部分

1.5%

成交价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部分

1%

成交价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部分

0.5%

成交价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

0.3%

成交价1亿元以上部分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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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矿产资源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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