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使用费
1、收费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9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2)《广西壮族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暂行办法》(桂财建〔2005〕148号)第6条:
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2、收费标准: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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