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抓好落实。
一、严格执行国家政策
各地要按照2019年7月1日的时间节点,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收费的有关政策。同时对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2036号)以及《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8〕14号)等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落实降费减负政策,确保各项政策落地,做到惠民惠企。
二、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各地要做好不动产登记收费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要在网站、办公场所和政务大厅等地方公开不动产登记收费的依据、名目和标准,特别要注意公开属于减免不动产登记收费的类型,让广大群众知晓,接受群众监督,做到依法依规,公开透明。
三、抓好便民举措落实
各地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实现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网上缴费等方式缴纳不动产登记费用。要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缴费窗口设置,实现在同一窗口一次性缴税缴费,避免群众多窗口、多次排队,在不同楼层、不同窗口缴税缴费等情况。
四、请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将落实中央减免税费情况于2019年6月26日前报厅不动产登记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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