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乐县城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公布实施平乐县城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成果的批复》(桂国土资函[2018]2602号)的文件要求,现将《平乐县城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成果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乐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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