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已经厅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5年8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报自治区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以下简称“用地计划指标”),属于“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情形的,应提交《自治区重点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申请表》(见附件1)。
第三条 申报自治区重点项目用地计划指标时,属于“总投资额在5亿人民币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以上的市、县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情形的,除提供第二条所列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已经通过的用地预审文件;
2.该项目列入当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文件;
3.对用地规模达到20公顷以上且有关市县已组织开展用地预审踏勘论证的,由厅再组织项目用地现场查看;对用地规模达30公顷以上的,统一由厅开展项目用地预审论证。
第四条 申报自治区重点项目用地计划指标时,属于“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项目”情形的,除提供第二条所列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供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的当年生态移民任务计划文件。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各地提出的用地需求结合当年自治区扶贫生态移民任务计划,按照城乡人均建设用地不高于10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各示范工程包括居住、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建设内容在内的年度用地规模。
第五条 自治区调控指标中所列农民住宅建设指标,实行先使用后核销制度,由各地先依法批准农民住宅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统一核销。
自治区调控用地计划指标中所列保障性住房指标由各地自行申报,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结合当年保障性住房计划任务核定后,安排该用地指标。
第六条 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任务计划纳入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一并分解下达,并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分解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依据,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市将扣减相应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第七条 下达各市的用地计划指标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保障顺序进行用地安排,在指标下达2个月内将具体用地保障方案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八条 凡由自治区统筹安排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采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核实是否符合自治区专项用地计划指标的申请条件,一经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指标的,将按规定进行处罚,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九条 为了严格规范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安排使用,防范廉政风险,凡用地指标使用申请,统一由厅规划科技处收集汇总,按用地计划管理使用要求规定,统一提交用地审批小组专题会议集体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后严格执行。
第十条 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政准则》,自觉廉洁自律,不得以权谋私。凡在用地计划指标安排过程中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应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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