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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10-23 10:20     来源:平乐县自然资源局     作者:平乐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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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土资规〔20157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51021

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落实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制度,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规定,充分利用市场和经济的手段,调动各地补充耕地、落实占补平衡的积极性,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适用本办法。

全区补充耕地指标跨县域使用必须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易平台进行。

第三条 【有关定义】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宜农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土地复垦及耕地提质改造形成的,经验收确认并完成项目信息报备后,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有效补充耕地指标。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各设区市、县(市)通过实施土地整治取得的补充耕地指标在满足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需要的前提下,结余的补充耕地指标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易平台公开挂牌的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实现指标有偿出让、获取的行为。

第四条 【交易原则】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章 指标交易

第五条 【指标交易对象】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方:是指能够提供可供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补充耕地指标受让方:是指为落实建设项目占补平衡通过有偿方式取得补充耕地指标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建设用地单位。

第六条 【交易条件】设区市、县(市)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储备指标不能满足本行政区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的,可作为申请受让方进行交易。

申请出让方,需符合下列条件方能进场交易:

(一)设区市、县(市)行政区域内已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二)设区市、县(市)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储备指标能够满足耕地占补平衡需求。

第七条 【交易指标来源】补充耕地交易指标来源包括:宜农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土地复垦项目、现有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形成的耕地占补指标及自治区留存耕地占补指标。

第八条 【指标交易平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厅交易中心)建立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并组织开展全区补充耕地占补指标通过互联网进行挂牌交易,补充耕地指标供需双方可通过交易平台发布补充耕地指标供应、需求信息,并进行公开交易。

第九条 【指标交易方式和交易价格】补充耕地指标原则上按照单个完整项目进行交易,如单个完整项目面积过大交易不便的,可按图斑进行交易。

交易起始价由出让方根据当地补充耕地指标建设成本并结合市场交易环境来确定,但不得低于同地类同等别耕地现行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条 【出让申请】出让方申请补充耕地指标公开交易的,应先向厅交易中心提出出让交易申请,申请的材料应包括:

(一)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申请书;

(二)出让方拟出让补充耕地指标地块公告所需信息文件。

第十一条 【出让审查】厅交易中心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出让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规性审查。

第十二条 【出让公告】经审查符合出让条件的补充耕地指标,3个工作日内由厅交易中心在广西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补指标交易系统发布出让公告信息,公开挂牌出让,公告期不少于20天。出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名称;

(二)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面积、等别、地类、地理位置、拐点坐标等;

(三)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四)交易的时间、地点;

(五)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起始价、加价幅度;

(六)确定受让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八)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竞买申请】公告期内符合竞买条件的单位均可向厅交易中心提出竞买申请,报名参加交易竞价。提交竞买申请的材料应包括:

(一)补充耕地指标竞买申请书;

(二)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的文件;

(三)出让公告中申请交易需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竞买审查】厅交易中心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通过竞买资格审查并按时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的竞买人可以参加补充耕地指标的交易竞买活动。

第十五条 【交易竞价】公告期结束后进入竞价环节,竞价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交易公告发布后,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不得对公告内容作出修改、中止或终止交易程序。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网上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竞价结束后按照以下方式确定竞价成功:

(一)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价者,报价有效者成为竞得人;

(二)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的竞价人,允许多次报价,挂牌期截止,无竞买人愿意继续竞价,则挂牌期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三)在规定的挂牌期限届满,经网上交易系统询问,有竞买人愿意继续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则以当前最高报价增加一个最低加价幅度的价格为限时竞价起始价,经网上限时竞价最终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交易公告期限内,无符合条件单位报名或无有效报价本次交易中止,6个月内原申请单位可提出申请重新启动或终止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 【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数额按照起始价的3%确定。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非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原途径退还,不计利息。如竞得人未按约定时间完成交易,竞买保证金按竞买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成交确认】补充耕地指标成交后,厅交易中心通知出让方和受让方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成交确认书》。

第十八条 【成交公示】出让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厅交易中心在广西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发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受让人名称;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竞得的补充耕地指标的简要情况;

(四)补充耕地指标成交价及缴纳时间、方式;

(五)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六)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异议不成立的,交易双方应在公示期满或国土资源厅作出异议不成立答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书》。


第四章 指标管理、使用

第二十条 【交易指标的管理和使用】指标受让方购买的指标必须用于建设项目占补平衡,出让方的交易指标进入交易程序后,在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将交易指标冻结,未成交的指标可继续用于占补或出让交易,交易成功的指标不能再次出让。

受让方凭《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书》,制定补充耕地方案,按规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双方义务】补充耕地指标出让后,受让方所在地政府本轮规划期限内减少同等数量的耕地保护考核任务,出让方所在地政府本轮规划期限内增加同等数量的耕地保有量考核任务。

补充耕地指标出让后,耕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出让方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承担新增耕地管护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交易管理工作经费】交易成功后,厅交易中心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9443号)和《关于重新规范我区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3111号)的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各级职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全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建立补充耕地指标公开交易制度。

项目所在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并对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章 交易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成交后的补充耕地指标划转台帐的登记和管理。厅交易中心对每一宗指标交易建立档案,收集、整理自接受出让申请至交易结束全过程的相关文书并分类造册。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过程通过互联网完成,确保信息公开透明,并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出让方和受让方参加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准确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交结果无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参加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活动的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成交的;

(二)参加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活动的单位互相串通,操纵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的;

(三)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和利用技术手段为有关单位骗取成交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11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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