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土资发〔2018〕29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探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工作,我厅在2010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探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探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8年5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探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探矿权出让管理工作,科学合理部署地质勘查工作,保证探矿权出让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监管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94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探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的编制、执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年度出让计划,是指自治区对计划年度内新设探矿权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 探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编制应当遵循地质矿产勘查工作规律以及满足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控制年度探矿权出让数量并且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二)与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含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保护地)、湿地公园、森林公园、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地、水源地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区不重叠,在划定的生态红线范围外。
(三)与其他非油气矿业权无重叠及争议纠纷。
(四)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
第四条 自治区探矿权年度出让计划主要通过自下往上以及自上而下两种方式编制。
第五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出让计划建议,负责对各市上报的年度出让计划建议进行审核和筛选,议定探矿权出让方式、出让底价、出让起始价,并对探矿权年度出让计划执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自下往上方式提出本地区的探矿权年度出让计划建议,征求同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出让计划建议是否符合出让条件进行严格把关,对上报的出让计划建议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 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交易中心)负责出让前期相关工作(包括:勘查区块范围核定、勘查区野外核查、储量核实、探矿权价值评估以及出让信息的更新与统计等),编制年度探矿权出让计划建议并协助主管部门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探矿权进行评估或者询价,拟定包括出让起始价、底价和出让方式等内容的出让建议方案,并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业权出让委员会审定后,转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招标、拍卖、挂牌交易。负责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以及出让收益的催缴等。
第八条出让计划自上而下方式编制是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分布、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部署以及自治区经济发展的需要等提出年度出让计划建议,并征求出让计划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同时由项目所在地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征求同级发改、林业、生态环境、安监、水利、交通、农业农村等部门意见。
第九条 出让计划自下往上方式编制是由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建设的需要,组织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单位,论证提出本辖区探矿权年度出让计划建议,并以正式文件征求同级的发改、林业、生态环境、安监、水利、交通、农业农村等部门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探矿权年度出让计划建议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全区探矿权年度出让计划建议,根据自治区经济建设需要和自治区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方案的总体部署,组织论证并编制全区探矿权年度出让计划草案,于计划年度的6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一条 探矿权年度出让计划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当年探矿权出让计划的,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探矿权出让计划在实施推进中需对其出让范围、矿种、起始价等作调整、暂缓或者取消出让计划的,由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交易中心)提出,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出让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其中取消出让计划的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探矿权年度出让计划执行的监督管理,于每年1月对上一年度出让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探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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