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自然资发〔2023〕2号
为指导各地规范有序开展我区耕地“进出平衡”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桂自然资发〔2022〕24号)要求,现就细化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耕地流入流出范围
编制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方案包括“耕地流入”和“耕地流出”两个方面。“耕地流入”指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依法依规整治为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流入的耕地须符合国土调查规定的耕地认定标准。“耕地流出”指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耕地流出应符合桂自然资发〔2022〕24号文件规定的5种情形以及其他需要统筹考虑的情形。
二、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制要求
县级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桂自然资发〔2022〕24号文件要求,落实工作力量和工作经费,负责组织本区域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的编报和审批(总体方案编制大纲模板见附件)。总体方案编制坚持“以进定出、先进后出、进优出劣”的原则。
年度内耕地流出总规模在结合自然资源综合监测监管、耕地卫片监督、土地卫片执法、自然资源督察、田长巡APP等发现的耕地流出以及当地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明确需要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流出耕地的基础上,依据年度内流入耕地规模综合确定。年度内流入的耕地不得少于流出的耕地,流入的水田不少于流出的水田,优先将地势平坦、土壤和水源条件好的集中连片土地流入,重点考虑将标注恢复类属性的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及拟退出的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恢复为耕地;质量较高、集中连片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粮食生产功能区、高标准农田、补充耕地项目范围内的耕地原则上不予转出。耕地流出和流入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涉及需要调整总体方案的,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后及时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组织实施
(一)实施主体及经费来源。
实施主体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占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由其负责补足同等数量、质量且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1.第一类: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后导致耕地流出的,以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组织实施农业结构调整、农业设施建设等导致耕地流出的,由其负责补足,并落实补足耕地经费。
2.第二类:相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在耕地上开展农业结构调整、国土绿化、农业设施建设导致耕地流出的,以及实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等导致耕地流出的,由其负责补足,并落实补足耕地经费。
3.第三类:除第一类、第二类以外,农民个人在自己承包的一般耕地上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导致耕地流出的,原则上由农民个人负责补足,确实难以补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兜底保障,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补足耕地经费,或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落实。
(二)实施方式。
在尊重群众意愿、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由实施主体在批复的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确定的流入耕地范围内通过单一的耕地恢复,或纳入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等项目建设统筹实施耕地恢复。
(三)调查认定。
实施主体组织完成复耕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土调查相关规定和技术规程认定确为耕地的,及时在耕地卫片监督与进出平衡监管系统中进行填报并通过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变更机制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地类最终认定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准。根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年度内耕地流入面积大于或等于流出面积的,即为完成年度耕地进出平衡任务。
四、实施监管
县级人民政府要负责强化县域范围内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管。耕地恢复后,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后期管护职责,加强对恢复耕地的农业种植引导,并结合田长制工作,将恢复耕地纳入日常巡查范围,防止恢复后稳定耕地再次流失,并避免出现闲置、撂荒现象。
五、其他要求
(一)对于建设占用现状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凡三调成果或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耕地且未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须按照耕地地类报批,并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借耕地进出平衡名义随意调整耕地布局,规避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的行为应严格审查把关。
(二)对已恢复的耕地地块,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共同核实和确认,利用“国土调查云”平台的耕地流入模块实地勾绘示意范围,并按国土变更调查举证要求拍摄实地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后,及时开展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变更,以便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对已恢复并已纳入国土变更调查的耕地,要及时开展耕地质量评定,严格落实管护责任,确保恢复耕地数量足、质量达标、管护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如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