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海域物权制度建设的有益探索
现行的海域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基于海域“平面”管理,同一海域空间范围内仅设置一个海域使用权,海域空间资源的立体性和多功能性未得到有效发挥,部分区域的空间资源浪费较为严重。为充分发挥海域资源效益,缓解行业用海矛盾,逐步完善海域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有必要尽快探索开展海域立体分层设权。
目前,沿海已有不少地方开展了一些工作,对于养殖、跨海桥梁、温排水、海底电缆管道等与其他用海活动互不排斥或影响有限的用海,进行了立体分层设权的实践。例如,河北、浙江、广西、海南、辽宁等省份已先后出台了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的政策文件,为国家层面出台规范性文件奠定了一定的工作基础。
此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均明确提出“探索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要求。自然资源部在专题调研、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通知》。
准确把握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总体要求
自然资源部组建以来,始终高度重视海域管理工作,坚持立足自身职责,强化政策供给。《通知》的出台,是自然资源部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对海域综合立体开发的政策需求的及时回应。
《通知》就准确把握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提出了3方面总体要求。一是坚持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各地要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综合考虑社会发展水平和管理工作需要,有序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有效保障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节约集约、生态优先。以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统筹兼顾海域立体开发实际需求和生态影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生态用海要求,全面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
三是坚持分类管理、科学兼容。分类实施海域立体分层设权,优先保障海域主导功能,合理确定兼容功能,确保各类用海活动影响和风险可控,着力提升海域资源精细化管理水平。
指导和规范海域立体分层设权
一是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对立体分层设权用海的引导和约束。《通知》要求各地编制海岸带空间专项规划,应统筹考虑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和用海实际需求,遵循上级和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海域立体开发提出具体的指导和管理要求,海洋功能分区要明确海域的主导功能、兼容功能以及可兼容的用海活动。
二是加强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海域使用论证。《通知》明确要重点论证海域立体开发利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不同用海活动之间的兼容性、用海空间范围及用海期限的合理性、不同用海主体及周边利益相关者协调可行性。
三是规范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审批和不动产登记。在用海审批方面,《通知》强调在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应与原海域使用权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后按程序办理用海手续。在未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经审查具备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可行性的,可按照立体分层设权的管理要求进行审批或出让,明确海域空间范围信息。在不动产登记方面,《通知》明确申请人在办理海域立体分层设权不动产登记时,应提交的具体材料。在已确权登记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的,应当先办理原海域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再办理新设海域使用权的首次登记。《通知》同时明确各地可根据实际,优化审批和登记程序及要求。
四是规范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立体分层设权的项目用海,按照“一物一权、一证一缴”的方式征收海域使用金,同一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的每一个项目,均视为独立的征收对象,依据其用海方式,分别按规定征收海域使用金,不得违规减免海域使用金。为充分调动已确权项目立体分层设权的积极性,《通知》明确指出,《调整海域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施行前已设立的海域使用权,因立体分层设权需完善空间范围信息的,不属于用海方案调整,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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