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方便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规定,也为社会公众对我厅的文件有更全面的理解,现就我厅出台的《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当前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最后一次修订时间为2009年,其中部分条款已不适用当前形势,但《矿产资源法》修订仍需一定的时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等决策部署要求,立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实际,2017年以来,原国土资源部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等系列文件,对矿产资源管理进行一系列改革,为矿法修订探索经验。
其中,2019年自然资源部出台《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为跟进自然资源部改革部署,我厅于2020年4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号)贯彻落实7号文,有效期均为三年。
今年7月自然资源部又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今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办 国办、自然资源部相关文件精神,做好与已到有效期的桂自然资规〔2020〕1号文的衔接,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促进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厅决定组织起草《通知》。
二、意见采纳情况
文件起草期间广泛听取了矿政管理人员、矿业权人的意见,多次征求厅审批办、地勘处、矿保处、财务处、储评中心等相关部门的意见。8月11-24日,《通知》征求意见稿第一次正式面向各市自然资源局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8月30日,邀请14个市局业务科室负责人在南宁召开座谈会。10月12-26日,再次公开征求各市自然资源局及社会公众意见,共征集到意见28条。经研究,全部采纳18条,综合采纳4条,不采纳6条。
三、目标任务
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促进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计六部分14条,附录1份。
第一部分“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共2条,明确了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的出让登记权限,以及多矿种涉及不同出让登记权限部门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的确定。
第二部分“严格矿业权设置管理”,共2条,对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控、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和程序要求。
第三部分“深化矿业权市场化配置”,共5条,对矿业权配置涉及的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和协议出让、矿山整合重组、“净矿”出让以及矿业权出让合同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四部分“鼓励油气勘查开采”,共2条,对油气勘查开采管理、鼓励煤层气勘查评价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五部分“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管理”,共1条,明确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年限要求。
第六部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共2条,对勘查实施方案编制管理、财政资金投入地质勘查等提出了相关要求。
五、涉及范围
该《通知》适用于全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属单位,以及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等。
六、执行标准
《通知》主要依据以下文件制定: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二)《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
(三)《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
(四)《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20〕30号)。
七、注意事项
(一)关于主矿种的界定问题。《通知》规定“矿业权同时涉及自然资源部、自治区出让登记矿种的,原则上按主矿种确定出让登记权限”,条款中所述的主矿种是根据地质报告中明确的主矿种为依据来确定。
(二)关于不可抗力界定的问题。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不可抗力的客观现象的不能预见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特性。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地震、地质灾害、疫情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等。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业权人提出的不可抗力情形具有一定的认定权利。
(三)关于涉及碳酸钙产业需报厅批复采矿权出让方案的情形。《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 部门关于印发<广西碳酸钙产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桂发改工服〔2021〕1216 号)明确规定,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在审批各市上报的碳酸钙矿山采矿权出让方案时,应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意见,严格从产业规划布局、矿链结合情况、产业政策、矿山开采标准及生态修复标准、环境保护标准、行业规范条件、资源综合利用等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才能批准出让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碳酸钙矿山开采及生态修复要求>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79号),碳酸钙矿山指开采矿种为石灰岩、白云岩、大理岩和方解石,采出矿石主要用于生产氧化钙、氢氧化钙、重钙、轻钙等碳酸钙产品的矿山。
八、关键词诠释
采矿权出让资产包:采矿权出让资产包主要是指对拟出让项目涉及的原有矿山资产,包括剩余资源储量、地面房屋、电力设施、道路等,整体开展资产评估和处置。
九、惠民利民举措
(一)进一步明确和补充了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通知》明确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采矿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除已设采矿权深部、上部外,其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已设金属类采矿权周边无其他采矿权的,沿设计开采矿体倾向和走向延伸的周边非零星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的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也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二)进一步明确了“净矿”出让的有关要求。《通知》 对“净矿”出让涉及的用地用林办理难的问题,提出可根据矿山实际分期协调、办理用地用林手续的规定。且助推乡村振兴建设投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也可投入本县(市、区)其他乡(镇)。
(三)放宽了矿业权转让的年限要求。《通知》明确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可随时申请变更主体,不再受持有探矿权满2年的限制;以协议方式取得的矿业权,由原来的自取得矿业权之日起满10年后才能转让,改为满5年后即可转让等。
十、新旧政策差异
(一)进一步明确了自治区、设区市自然资源局出让登记权限。《通知》明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能源矿产、金属矿产中除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矿业权登记外,非金属矿产调整为磷、萤石、硼、海砂和水气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其中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采矿权出让登记仍然可以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委托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但需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对可能涉及不同级别登记矿种的,明确了判别标准。区、市、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出让、登记权限组织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处置。
(二)进一步明确了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的有关要求。《通知》明确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在矿业权交易中除使用履约保函外,还可以采取收取保证金的方式;对铝土矿、优质石英砂等自治区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急需的矿产可以或鼓励采取招标方式。
(三)明确了勘查实施方案的编制管理要求。《通知》明确矿业权人须按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报所在地市、县(市、县)自然资源局;涉及坑探工程的,须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查。
(四)明确鼓励煤层气勘查评价。《通知》对已设煤矿探矿权、已设煤矿采矿权、毗邻已设煤矿采矿权范围内开展煤层气勘查开采明确了有关要求。
十一、特色亮点
(一)进一步优化了矿业权设置条件和出让前期程序。《通知》明确一个开采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置一个开采主体,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应整体开采尽量不遗留残山残坡等要求。明确要求建立自治区、设区市矿业权出让项目库,设区市可根据需求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商有关部门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采矿权出让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批复后开展前期工作。市县局组织出让的出让方案均需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其中涉及碳酸钙产业类的需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批复,高岭土、陶瓷土矿业权出让方案不再需要报厅批复。
(二)明确推进矿山整合重组的情形和处置程序。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鼓励和推进矿山整合重组,《通知》明确了矿山整合的范围,并引入“采矿权出让资产包”的概念,对确定整合主体,推进整合的方式及整合程序作了进一步的要求。
十二、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黄国军
联系电话:0771-5388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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