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深化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4〕2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社会公众对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有更全面地理解,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畅通城乡要素流动。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要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连续多年的中央1号文件以及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试点等重大专项工作均对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涉及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促进城乡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要素支撑,是深化农村土地改革的重要基础,是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重要工作。
农村不动产种类繁多,包含农房、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农村山水林田湖草等方方面面。切实维护好农村各类资源资产权益,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是一项服务农村经济发展大局的基础工作,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制度改革、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等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举措。为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部署了一系列涉及农村不动产登记的工作。山西省、浙江省等省份相继出台了全面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文件并对该项工作进行了部署。而我区短板还在农村,产权不清在农村表现得最为突出,推动农村不动产产权清晰、权能完整,落实农村产权制度任重道远。因此,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健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进一步夯实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基础,发挥不动产登记明晰产权、维护权益的本质作用,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上更加奋发有为,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广西篇章提供产权支撑,2024年6月19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实施意见》。
二、意见采纳情况
2024年1月29日第一次征求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相关部门意见时,共收到8个单位18条反馈意见,其余单位无修改意见。经研究,除和国家、自治区文件精神不符的反馈意见,其余反馈意见均已采纳,即部分采纳2条,不采纳2条,其余均已采纳。2024年3月22日至4月21日,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至截止日期,未收到社会公众的意见。2024年4月9日,第二次征求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意见,至截止日期,共收到1个单位1条修改意见并已采纳,其余单位无修改意见。期间,还到部分市、县(市、区)进行了实地调研,听取了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群众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工作目标
《实施意见》实施的主要工作目标是利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全覆盖,形成“图形、属性、档案”相一致的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夯实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基础,建成群众满意、高效便捷的农村不动产登记体系。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正文共三个部分。
(一)工作目标。明确了利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二)主要任务。共六项,从持续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应用、规范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统筹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稳妥有序推进林权确权登记、提高农村不动产登记便利度和规范农村不动产登记管理等六个方面提出工作任务,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明确各项任务完成时间节点。
(三)保障措施。从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同、考核宣传等方面,确保推进工作取得实效。
五、涉及范围
《实施意见》适用于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执行标准
《实施意见》主要依据以下文件制定: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三)《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09号);
(四)《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57号);
(五)《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持续深化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应用的通知》(自然资办〔2024〕3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加快全区林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63号)。
七、注意事项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村组协同、群众参与”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工作经费和人员保障,调动基层和群众力量,将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切实推动本地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八、关键词诠释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是指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经权利人申请,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登记业务,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九、惠民利民举措
(一)优化业务流程,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可依据申请人承诺办理相关事项,提升登记服务效率和质量。
(二)简化环节材料,深化“互联网+农村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改革,按照“能上尽上”的原则,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功能,推动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拓展网上办事事项,探索“不见面办理”,推动农村不动产登记业务实现“全程网办”。
(三)缩短服务距离,提高延伸服务能力和范围,将登记窗口延伸至乡镇(街道)、村(社区),实现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减少群众跑腿次数,持续提高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十、新旧政策差异
《实施意见》属于新出台政策。
十一、特色亮点
(一)统筹了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意见》将持续推动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涉及农村的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进行统筹部署,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时间要求,为各地推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提供了统一政策依据。
(二)优化了便民举措,《实施意见》明确要采取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登记窗口等举措,实现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同时,要求拓展网上办事事项,探索“不见面办理”,推动农村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实现“全程网办”,方便群众办事,减少群众跑腿次数,提升农村不动产登记登记便利度。
(三)完善了部门协同,《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各级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要以完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主要任务为目标,坚持“求同存异、求同去异”的原则,加强沟通协作和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规范了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意见》坚持“不变不换”的原则,以推动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便利化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地籍调查、登记收费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确保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运行高效顺畅。
十二、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解 读 人:黄海军
联系电话:0771-5388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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