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一是落实交通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实施《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的重大部署,构建我区“南向、北联、东融、西合”的开放发展新格局,探索将交通建设项目与土地综合整治相互促进融合的工作新思路、保障新方式,充分发挥土地综合整治平台作用,鼓励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投资参与土地综合整治,切实落实交通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严格保护耕地,解决交通建设项目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
二是助推我区乡村振兴建设。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是指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合考虑交通项目沿线资源禀赋和交通项目用地需求,合理选择整治区域,整体推进土地整治和沿线生态保护修复等,重点对农用地、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生态退化及环境破坏的区域实施综合治理的活动。坚持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与乡村振兴相衔接,通过实施土地整治与生态保护修复,优化交通项目沿线国土空间保护与开发格局,促进交通项目沿线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实现发展建设、乡村振兴和生态保护共赢的目标。
三是规范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管理。2020年4月30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印发了《关于实施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的工作方案》,明确了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原则、内容、建设目标及职责分工,为进一步规范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强化项目管理、明确各阶段工作程序,根据有关文件,结合广西实际,编制《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依据和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
3.《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0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16号);
7.《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技术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19〕288号);
二、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书面形式征求了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5个单位、14个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社会公众意见。共收集到15个单位提出69条修改意见,经研究,采纳16条,部分采纳31条,不采纳22条。4个单位以及社会公众无意见。
三、工作原则
《管理办法》提出五条原则:一是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二是保护优先,绿色发展;三是规划引领,综合治理;四是因地制宜,分类实施;五是尊重民意,维护权益。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八章46条,即总则、项目管理权限和职责、项目立项、项目规划设计与审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与确认、补充耕地指标管理、附则。
(一)总则。明确了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的编制背景、定义、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分级管理、实施主体、工作机制和参建单位管理等要求。
(二)项目管理权限和职责。提出了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市、县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及交通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权限与职责。
(三)项目立项。明确了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立项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程序。交通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自治区申报立项,不需要逐级申报,立项评审执行自治区、市、县三级联审制,由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土地整治类子项目、临时用地及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立项批复,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范围内交通建设占用临时用地、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不再单独审批。
(四)项目规划设计与审批。明确了项目设计要求、设计材料和审批程序。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要求同步开展、同步审批,审批工作由县级部门负责。
(五)项目实施。明确了项目建设年限、施工监理要求、合同管理、公告要求、季报要求、设计变更及表土剥离等工作内容及要求。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建设年限与交通项目一致;设计变更审批不再执行分级审批制,提出了设计变更审批全部由自治区授权县级部门负责。
(六)项目验收与确认。明确了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工程复核、子项目验收和抽验材料、程序、验收内容、新增耕地备案等工作要求。子项目验收由县级负责;子项目抽验由自治区负责。
(七)补充耕地指标管理。明确了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和提质改造耕地指标在自治区、市县及交通项目建设单位之间的分配比例。
(八)附则。明确了永久基本农田优化和其他行业项目有关要求等。
五、涉及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交通项目沿线(高速公路、铁路、国省道)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
六、执行标准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交通项目沿线(高速公路、铁路、国省道)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要按照《管理办法》以及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以及技术标准要求执行。
七、关键字诠释
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是指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合考虑交通项目沿线资源禀赋和交通项目用地需求,合理选择整治区域,可以交通项目所经乡镇(全域或部分村庄)为整治单元,整体推进土地整治和沿线生态保护修复等,重点对农用地、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生态退化及环境破坏的区域实施综合治理的活动。
八、惠民利民举措
(一)保障交通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为解决交通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难的问题,《管理办法》提出了: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和提质改造耕地指标,优先用于保障该交通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节余指标自治区无偿收储10%后,剩余指标的70%归补充耕地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有,30%用于落实非农建设用地单位所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
(二)提高耕地耕作层剥离土壤利用率。为解决以往交通建设项目耕作层土壤储存保护难,建设项目与土地整治项目在行政区域地点、时间节点上难一致,致使剥土难以及时有效地利用的问题。《管理办法》提出:交通建设项目与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同步建设,交通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利用工作,剥离的耕作层土壤优先用于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土地开垦、耕地提质改造、土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
(三)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由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在交通项目沿线一定范围内整体推进土地整治和沿线生态保护修复等,重点对农用地、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生态退化及环境破坏的区域实施综合治理,坚持项目建设与乡村振兴相衔接,推动交通项目沿线乡村发展建设。
九、新旧政策差异
本《管理办法》属于我区新出台政策,因此无新旧政策的差异对比。
十、特色亮点
(一)简化项目报批程序。《管理办法》在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各阶段报批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简化,项目立项执行自治区、市、县三级联审制,由自治区对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土地整治类子项目、临时用地及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进行一次立项,分区域(县或乡镇)设计、实施、验收、确认、备案;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同步开展、同步审批;规划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自治区全部授权由县级负责;子项目验收由县级负责,同时对各审批阶段材料进行一定程度的简化。
(二)解决交通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临时用地和耕地耕作层剥离土壤利用等难题。为解决交通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临时用地和耕地耕作层剥离土壤利用等问题,《管理办法》提出了:一是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和提质改造耕地指标,优先用于保障该交通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节余指标自治区无偿收储10%后,剩余指标的70%归补充耕地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有,30%用于落实非农建设用地单位所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二是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在由自治区进行一次立项时,同时对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范围内临时用地及复垦、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进行审批。
十一、注意事项
(一)严格落实交通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开展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主要目的是落实交通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加强耕地保护、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管理办法》明确开展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应满足交通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需求、临时用地需求等。
(二)严格负面清单。开展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要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严格实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砍树挖山填湖、占用耕地搞人造景观、破坏乡村风貌和历史文脉等;实施交通项目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可合理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但严禁假借综合整治之名,随意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对不适宜整治的山体,严禁借综合整治之名,实施采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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