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乐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责令限期开展矿山生态修复的公告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桂自然资规〔202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区“十四五”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2〕73号)、《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规定,请位于平乐县辖区内自停产关闭至今尚未实施矿山生态修复的矿山责任企业(责任人)(见附件),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中明确的工程建设时间完成矿山生态修复,并向我局申请验收。
你(公司)若在限期内未按要求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到位,我局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程序使用你(公司)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代为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如未缴纳或资金不足,我局将依法向你(公司)进行追缴。
你(公司)如对上述告知事项有异议,请自公告之日7日内向我局申请陈述和申辩,逾期则视为放弃。
联系电话:0773-6976215
特此公告。
平乐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31日
附件:
序号 |
责任企业(责任人) |
1 |
平乐县二塘镇大水页岩机砖厂 |
2 |
平乐县二塘镇东兴机砖厂 |
3 |
平乐县二塘镇乐塘红山脚采石场 |
4 |
平乐县福裕机砖厂 |
5 |
平乐县恒兴硅灰石厂 |
6 |
平乐县金良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7 |
平乐县马渭朱家胆采石场 |
8 |
平乐县青龙鸡公村采石场 |
9 |
平乐县沙子砚石岭砖厂 |
10 |
平乐县源头金华老荣山石场 |
11 |
平乐县源头镇金华山仔方解石矿 |
12 |
平乐县张家镇城南福建砖厂 |
13 |
平乐县张家镇老埠石场 |
14 |
平乐县平乐镇月城灯仔窝口石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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