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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禁止地方强制流转宅基地

2022-02-09 09:51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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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两年前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重要细化方案和操作指南。其中有哪些改革亮点和政策变化?对我国下一步土地制度改革又将有哪些影响?

新的实施条例规定,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这是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

近些年,我国不少城市像摊大饼一样迅速长大。其中让土地管理者颇费思量的是如何把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闸门。为此,此前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均将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重点。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表示,与此同时,原有的规定对农用地之间的转化缺乏制度性的约束,导致实践中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影响国家粮食安全。

为此,新的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专家表示,因为经济效益的原因,近年来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比较突出,此举将进一步明确制度边界,强化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耕地保护负总责,国务院对其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魏莉华表示,这是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下达,落实到地块。

条例同时建立了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规定国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同时加大了对破坏耕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对耕地“非粮化”的处罚规定。

我国征地制度改革在执行层面不断细化,在实施层面更加注重保护农民权益

条例对《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对于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启动土地征收的,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同时要求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和听证,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难以达成征地安置协议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专家表示,这说明我国征地制度改革在执行层面不断细化,在实施层面更加注重保护农民权益。此前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对什么是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屡屡出现一些地方将征收的土地大比例用于商业开发的情况。

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了明确界定,同时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确定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土地年产值倍数法补偿村民,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

魏莉华表示,此次条例对此进行了细化,要求地方应当落实土地补偿费等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也得到了进一步保护。条例明确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同时要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禁止地方强制流转、违法收回宅基地。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

条例要求,保障农民合理的宅基地需求。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民宅基地需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要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同时规定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针对部分地方在合村并居中出现的侵犯农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问题,条例规定,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在此次发布的实施条例中,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也备受关注。改革的核心是打破多年来农村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制度性障碍。

魏莉华表示,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要求国土空间规划要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同时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方案的编制和审查要求。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再转让的,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条例也对农转用审批制度作了优化,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删除现行条例“逐级”上报审批的规定,同时简化了审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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