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2019年10月,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的要求,开展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并于2020年1月1日实施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志着我区完成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到全面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改革任务。全面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来,我区稳妥推进了新旧标准的转换衔接,实现平稳有序过渡,对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保障征地工作顺利推进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的要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为确保我区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现势性,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区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区积极开展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工作。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 号);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数据库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698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
6.《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12);
7.《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5—2012);
8.《农用地估价规程》(GB/T28406—2012);
9.《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TD/T1060—2021);
10.《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TD/T1061—2021);
1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12.《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
13.其他法规政策文件资料。
二、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2022年12月1-7日,就《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报告》以正式书面意见征求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林业局、统计局、铁建办、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等13个单位的意见,其中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林业局、统计局、铁建办、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无意见;交通运输厅和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提出3条意见,提出的意见已部分采纳,未采纳部分已说明理由。
三、目标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应当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在上一轮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基础上,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规范调整征地区片、科学测算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时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结果,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现势性,为征地补偿提供依据,规范征地管理。
四、主要内容
更新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内容包括:各县(市、区)综合近三年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采用多因素综合评价法或均质区域调整法对原征地区片范围进行调整,采用农用地产值还原法、征地案例比较法、农用地价格调整法或社会经济指标更新法重新测算各区片补偿价格,明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各县(市、区)将本辖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逐级上报,经市级、自治区综合平衡后形成最终结果。本轮更新调整后,全区共划分了333个征地区片,全区征地补偿价格平均水平为45521元/亩。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内容包括:征地区片范围、各个区片补偿价格、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实施时间、价格基准日期等。各个区片范围、各个区片补偿价格、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由各市公布。
五、适用范围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是法定征地补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全区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征收新增乡(镇)、村集体土地的,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六、执行标准
本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的要求进行更新调整,遵照《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农用地定级规程》、《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农用地估价规程》和《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的规定调整区片和测算价格。
七、关键词诠释
区片综合地价:是指依据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测算的征收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包括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区片:是指一定范围内集体土地资源条件、土地区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基本一致的,征地补偿标准相同的区域,是测算区片综合地价的基本单元。
八、惠民利民举措
本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后大部分地区补充标准均有提高,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我区各市县实施土地征收时将严格按照重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补偿,届时,大部分地区被征地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费用将会提高。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实施可更好地体现被征地农民利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九、新旧政策差异
本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与上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差异主要有:
一是基准时点不同。上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基准时点是2020年1月1日,本次更新调整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基准时点是2023年1月1日。
二是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水平有差异。本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充分结合了各地近三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保障水平、土地供求关系和物价水平变化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后,按最新土地面积加权平均测算,本轮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水平为45521元/亩,与上一轮公布实施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相比上调了1385元/亩,平均上调幅度3.14%。
十、特色亮点
本轮调整后,全区内相邻区片之间区片价大于5000元/亩有491对,占41.23%,比上轮比例下降了1.19个百分点;全区共有29个县(市、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平均值超出控制幅度,占31.52%,超出控制幅度数量与上轮的34个县(市、区)相比减少了5个;全区有10个市的征地区片价平均值与自治区平均值之间的差值呈缩小趋势;有20对接壤县(市、区)之间征地补偿差距在减小。因此,调整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与上轮标准相比,全区各征地区片之间价格差距、县与设区市平均值差距、市与自治区平均值之间差距、省际相邻县之间差距整体均呈缩小趋势,有利于统筹平衡被征地农民利益,化解征地补偿矛盾纠纷,保障征地工作顺利推进。
十一、注意事项
(一)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包括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各市人民政府要在2023年3月10日前完成本市(含所辖县〔市、区〕)新一轮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工作,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官方网站以及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并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23年5月10日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或者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各地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要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而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三)今后自治区将根据广西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原则上至少每三年调整更新或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2023年1月1日前,已经获得批准的土地征收,按已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征地程序执行。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批准征收土地,一律按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十二、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 莫 勇
联系电话:0771-538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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