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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乐县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3-05-23 17:27     来源:平乐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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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乐县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3年3月10日以《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3〕5号)印发的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2020年6月29日印发的《平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规〔2020〕4号),进行了调整更新,予以重新公布。

一、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更新重新公布的背景

我县执行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为2020年6月29日印发的《平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规〔2020〕4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要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各市、县(市、区)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将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得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23年5月10日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或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2020年6月29日印发的《平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规〔2020〕4号),进行了调整更新,予以重新公布。

  1.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标准重新公布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标准重新公布,在听证会前发函征求收集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征地办、拆迁办等部门的意见,在此意见基础上,再召集上述相关部门领导及平乐镇、二塘镇、沙子镇、桥亭乡的一些村委和村民代表召开了听证会。确保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符合平乐县实际。

  1. 新旧标准衔接问题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3〕5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平乐县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原《平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规〔2020〕4号)文件同时废止。

联系电话:0773-7882850

编写单位:平乐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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