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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乐县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平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乐县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9-09-26 00:46     来源:平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平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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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及《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19〕2号)的要求,我县制定了《平乐县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平乐县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

  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

  平乐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日

 

  平乐县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370号)及《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各项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分区域和年产值标准按照统一年产值标准确定(见附件1)。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我县经济发展状况,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补偿标准。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五条 凡我县行政区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测算均适用于我县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4倍确定;征收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确定;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农作物青苗类补偿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果树移栽补偿标准按照附件3执行,经济林木补偿标准按照附件4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附件5和附件6执行。

  自负责具体征收土地的部门发布征地公告之日起,凡属抢种的农作物、竹木、林、果树,抢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六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补偿倍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按征收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章  其 他

  第八条 县发改、财政、人社、住建、公安、工信、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帮助乡镇人民政府多渠道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

  第九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临时用地补偿费。临时用地补偿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暂行办法,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按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本暂行办法与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县直各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征收土地工作。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平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乐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6〕17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1.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2.农作物青苗类补偿费标准

  3.果树移栽补偿标准

  4.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5.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房屋类)

  6.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其它地上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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