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乐县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19〕2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在2016年7月18日印发的《平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乐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6〕17号)基础上,进行了调整更新。
一、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更新的背景和意义
我县执行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为2016年7月18日印发的《平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乐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6〕17号)。随着社会经济的加快,征地补偿标准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差距明显。《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370号)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尽快抓紧制定、完善并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19〕2号)印发的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解决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等问题,对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整的对象、原则和依据
本次调整的对象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农作物青苗类补偿费标准、果树移栽补偿标准、经济林木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房屋类)、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其它地上附着物)等5个类别的相关内容。听证会前发函征求收集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交通、水利、住建、农业农村、林业、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征地办、拆迁办等部门的意见,在此意见基础上修改后,再召集上述相关部门领导、专家及平乐镇、二塘镇、沙子镇的一些村委和村民代表召开了听证会。会上结合现行经济状况、征地拆迁实际工作及相关部门典型案例,并参照荔浦、恭城、灵川等周边市、县的补偿标准情况,对平乐县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更新。确保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符合平乐县实际。
三、新旧标准衔接问题
平乐县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19〕2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平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乐县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平政发〔2019〕11号)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原《平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乐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6〕1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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