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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5-09-01 11:00     来源:平乐县自然资源局     作者:平乐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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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发〔201156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推进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普通公路建设发展筹融资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40号)精神,2009年至2015年,我区规划统贷统还公路路网建设总规模为7105公里,其中:一级公路394公里,二级公路6634公里,三级公路77公里,桥梁1797米,建设总投资为461亿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掀起交通建设新高潮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普通干线公路项目建设用地等关键环节的支持政策,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现就加快推进全区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适用范围

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是指自治区公路交通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实施的边境口岸公路、出省通道公路、国省干线改造及区内重要路网项目。

二、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

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费用由项目业主补助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套解决。项目业主与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机构以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方式签订协议。

(一)项目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

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

1.负责与项目法人签订项目建设协议书(包括征地拆迁协议书)。

2.依法依规制定征地拆迁的具体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用地(包括临时用地)的面积丈量及地类、权属确认,拆迁建筑物面积丈量及结构类型、权属确认等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按计划要求提供项目建设用地。

4.负责筹措征地拆迁配套资金,依法管理使用征地拆迁资金。

5.负责按项目建设计划的要求,完成项目建设用地报批资料的整理,并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6.负责协调处理因征地拆迁工作引起的矛盾和纠纷以及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营造良好的建设施工环境。

(二)项目业主职责。

根据自治区公路交通主管部门的统筹安排,落实项目法人,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1.与项目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建设协议书,明确征地拆迁工作责任,核定征地拆迁补助总费用。

2.配合项目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项目用地、使用林地和临时用地的申报,向相关部门提交建设用地报批和征地拆迁的相关资料,并配合做好项目建设用地的报批工作。

3.负责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并按规定及时组织完成临时用地的复垦工作。

4.按照工程施工计划安排,制定并向所在县(市、区)征地拆迁协调机构提交项目建设用地计划和拆迁计划。

5.派出相关人员协助项目沿线县(市、区)征地拆迁协调机构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对征地拆迁土地类别、房屋结构以及丈量的面积进行核实、确认。

6.审核项目沿线县(市、区)征地拆迁用款计划,并根据工作进度及时拨付各项补助款及相关费用。对征地拆迁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助标准

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3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项目业主按以下标准补助征地拆迁费用,其余部分由项目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套解决。

(一)征地拆迁补助标准。

1.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由项目业主按各市根据桂政办发〔20109号文件所公布分区域补偿标准计算费用的85%补助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项目业主按国务院令第590号文件规定标准计算的补偿费用的85%补助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青苗和地上(下)附着物补助标准。

1.青苗补偿费,参照当地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计算产值补偿。属短期种植收获的,按半年产值补偿;属1年收获的,按1年产值补偿;属超过1年生长1年收获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年限计算,给予1年产值补偿。项目业主按补偿费的85%补助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地上(下)附着物补助费。

地上(下)附着物主要是指农村房屋、围墙、水井、水柜、水池、坟墓、沼气池、砖瓦窑、砼场坪等,其补偿标准按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告实行的现行政策规定执行。项目业主按如下标准补助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混合(砖)结构农村房屋500/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农村房屋400/平方米;水柜370/立方米;水池(200立方米以下)680/立方米;水井2200/眼;沼气池520/立方米;坟墓500/座;晒场50/平方米;围墙80/平方米。

(三)专项设施拆迁补助标准。

项目涉及的电力、电信(广电)设施拆迁,项目业主按桂政发〔201052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执行。

(四)拆迁回建补助标准。

1.农村住宅房屋拆迁户回建宅基地选址按就地安置的原则,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坡荒地。回建面积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补偿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并结合各市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执行。补偿费用由项目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套解决。

2.公路、农田水利及市政设施等的补偿,由项目业主按不低于原标准、原功能、原规模给予恢复或补偿。

(五)施工临时用地补助标准。

施工临时用地是指为项目建设服务的施工便道、堆料场、施工作业场、取料场、弃渣场及施工生活区等临时占用的土地。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执行。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并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恢复耕作条件;经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和项目业主认定不能恢复为耕地的,可按征地标准给予补偿,并按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另行开垦新耕地予以补充。临时用地所需费用,包括土地及青苗和土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复耕费、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施工临时用地由项目业主按20000/亩的标准补助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有关规费及其他补助标准。

1.耕地开垦费:按桂政发〔20086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按照水田每亩8500元、旱地每亩5000元的标准,由项目业主缴纳耕地开垦费。

2.森林植被恢复费由项目业主缴纳。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准执行。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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