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5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区中小学校用地项目有关费用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综〔2010〕57号文有关精神,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经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予以全额免收。因此,今后我区涉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不再征收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为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今后凡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先补后占”补充耕地任务,补充耕地任务未予落实的市、县一律不予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