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的要求,我县制定了《平乐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平乐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
平乐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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