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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土地征收?

2024-09-05 12:00     来源:平乐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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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经法定审批机关批准,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用于社会发展的一种国家行为。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和补偿性的特征,即被征地单位(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不得以其所有权从事对抗行为,不得阻挠;国家在一定的范围内依法对被征地单位予以适当补偿。土地征收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公开透明、足额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征地的批准权依法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行使。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征收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收国务院批准范围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和安置途径有哪些?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并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再单独区分。

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主要有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留地安置、社保安置、就业安置、股权安置等多种安置途径。当前采用最多的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社保安置、留地安置等,涉及到拆迁成片住宅的还有房屋置换安置。


农用地转用

农用地转用即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指将现状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经依法批准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3、上述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农用地转用审批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在规划建设用地区范围内。

2、具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3、占用耕地的,已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4、拟用地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

5、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标准。

6、涉及规划选址、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林地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7、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单独选址建设用地

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以外选址进行建设的项目用地,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本文为“规划师笔记”精选文章。道路、管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大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外,小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可以整体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批。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a、按规定取得预审意见、项目获得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初步设计已经完成论证、批复;

b、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落实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c、用地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

d、占用耕地的,已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e、依法履行征地程序;

f、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g、对被征收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h、对被征收土地的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

i、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标准;

j、涉及城市规划、环境影响、压覆矿业权、地质灾害、林地等问题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

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市、县人民政府为实施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报批方式。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设施农用地

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水产养殖、直接服务农村村居生产生活的部分设施用地。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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