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一)乡(镇)人民政府对耕地保护的责任
1、科学合理编制本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确定本乡(镇)的耕地保护目标。
2、定期对本辖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意见。
3、将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基本农田建设规划,向广大农民提供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提供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各种条件。
4、建立健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档案,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动态监测工作,及时了解基本农田的动态变化趋势。
(二)村民委员会对耕地保护的责任
1、监督村民依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2、制止村民损害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行为;
3、依法维护土地的经营承包权;
4、尊重村民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村民符合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
5、执行乡(镇)人民政府科学合理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村民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
6、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动态监测工作,及时了解基本农田的动态变化趋势。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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