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自然资发〔2021〕8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耕地占补平衡三年攻坚方案(2021—2023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2021年12月23日
广西耕地占补平衡三年攻坚方案
(2021—2023年)
耕地占补平衡是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体现。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21〕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扩大有效投资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2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提高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保障能力,助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有关指示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决策部署,毫不动摇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占用耕地,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严格落实“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耕地占补平衡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补充耕地工作统筹协调力度,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2021年至2023年期间,全区完成补充耕地数量36万亩,水田规模23万亩,对补充耕地费用足额落实的国家及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补充耕地指标实现“应保尽保”,为广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自然资源要素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缓解耕地占补平衡压力。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编制有关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的,应纳入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清单管理,在国土空间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下编制,通过优化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布局,从源头上引导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水田等优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在项目选址选线、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用地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科学选址选线和合理设计,主动避让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对不符合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要求的,不得通过。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压实建设单位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将落实补充耕地所涉及的土地整治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购买费等补充耕地费用作为建设用地成本足额列入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和工程概算,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因耕地占补平衡政策调整等需增加工程概算的,概算审批部门要加快办理概算调整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摸清宜耕后备资源潜力。充分运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以及引水灌溉等水利工程规划设计成果,开展耕地后备资源潜力调查,全面摸清全区耕地后备资源潜力的类型、面积和分布情况,通过逐地块开展调查评价,形成集面积、类型和分布于一体的全区耕地后备资源潜力数据库,为科学合理开发耕地后备资源,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提供支撑。引水灌溉等水利工程布局、田间水利设施的规划安排应充分考虑实施宜耕后备资源开发补充耕地的用水需求,做到相互衔接、紧密结合。统筹协调绿化造林、退耕还林和补充耕地对耕地后备资源的需求,适宜开发为耕地的应优先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用于补充耕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扩大补充耕地途径,加快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因地制宜,充分挖掘宜耕后备资源开发、耕地提质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项目补充耕地的潜力,多途径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拓宽补充耕地资金渠道,规范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单位等投资参与补充耕地项目建设。加快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和验收,确保及时产生足够的补充耕地指标用于耕地占补平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局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加大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工作力度。在部署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时同步提出补充耕地要求,指导各地在开展高标准农田项目规划设计过程中,将拟建设区域内可开发的未利用地、荒芜的园地林地、废弃坑塘水面、废弃地,以及零星地物等非耕地地块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对区域内具备条件的旱地增加灌溉设施提质改造为水田,通过实施土壤改良和地力培肥等措施,确保增加新增耕地、水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高标准农田建设形成的补充和改造耕地,经核定后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报备入库,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严格新增耕地核定和报备入库,严把质量关。做好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新增耕地数量核实认定,依据相关技术规程规范评定新增耕地质量。已竣工验收拟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报备入库前,要严格核定,确保新增耕地真实可信、符合相关规定要求。通过核定后,按照“县级填报、市级审核、自治区级复核、部级监管”程序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报备入库。自治区不定期对年内通过新增耕地备案的补充耕地项目进行内外业抽查,确保入库的补充耕地指标真实有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完善跨区域统筹机制,强化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对纳入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符合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申请条件的,实行有偿调剂保障,达到“应保尽保、能保尽保”。各市应建立健全市级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机制,增强市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能力,切实解决补充耕地资源县域间不平衡问题。加大自治区、市两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实施力度。积极引导因耕地后备资源枯竭需易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市县及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单位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单独选址类自治区重大项目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优先通过购买补充耕地指标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增强耕地占补平衡意识,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密切合作、协同联动、形成合力,做到以补定占、少占少补、占用必补。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主要负责人牵头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机制,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压实部门责任,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高位推进。
(二)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等部门要在每年7月15日前、次年1月30日前分别将上半年、上一年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有关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在各市及各责任单位报送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并在全区通报,将总结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监督评价,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将耕地占补平衡作为耕地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并落实奖惩措施。将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纳入自治区高质量发展先进(进步)县(城区)的考评指标体系,激发各级各部门推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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