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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耕地占补平衡三年攻坚方案(2021—2023年)》政策解读

2021-12-30 09:4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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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耕地占补平衡是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体现。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重大项目建设对全区稳增长具有压舱石作用,把加快高速公路、铁路建设作为我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区位的重中之重。据统计,近三年来我区每年建设占用耕地量约6000公顷—8000公顷,其中水田为3000公顷—4000公顷。 “十四五期间,我区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大定位、一带一路、西路陆海新通道、构建面向东盟的国际大通道等国家发展战略,建设占用耕地需求量大。为做好我区各类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助力建设项目顺利落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扩大有效投资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22号)要求,我厅牵头起草了《广西耕地占补平衡三年攻坚方案(2021-2023年)》(送审稿)。

(二)出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

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31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2021年粮食生产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4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扩大有效投资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22号)

7.《关于2017年前立项实施补充耕地项目报备入库有关事项的函》(自然资耕保函〔202112号)

8.《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区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35号)

9.《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49号)

10.《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和报备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56号)

二、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扩大有效投资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22号)要求,我厅牵头起草了《广西耕地占补平衡三年攻坚方案(2021-2023年)》(征求意见稿)。我厅于202156日以函形式分别征求了14个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和农业农村厅意见。除钦州市、贵港市、贺州市、来宾市4个市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未反馈正式书面意见,视同无意见外,其余单位均反馈了正式书面意见。我厅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2021112日,我厅再次以函形式征求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林业局。我厅根据各单位意见进一步完善,形成了《广西耕地占补平衡三年攻坚方案(2021-2023年)》(送审稿)。

具体意见及采纳情况详见《关于广西耕地占补平衡三年攻坚方案(20212023年)(送审稿)意见采纳情况一览表》。

三、目标任务

(一)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扩大有效投资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22号)有关要求。

(二)严格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耕地占补平衡要求,做好我区各类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加快项目建设,助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主要内容

本方案主要包括了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三个方面内容。

(一)总体要求。总体要求。明确了要毫不动摇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占用耕地,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严格落实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耕地占补平衡要求。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补充耕地工作统筹协调力度,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同时,提出了2021年到2023年期间,全区完成补充耕地数量36万亩,水田规模23万亩目标任务。

(二)主要任务。从六个方面开展,并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和落实单位。

1.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缓解耕地占补平衡压力。从项目规划编制、选址、布局、设计等源头方面引导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明确建设单位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义务所需土地整治、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等补充耕地费用作为建设用地成本足额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同时提出因耕地占补平衡政策调整等需增加工程概算的,概算审批部门要加快办理概算调整工作,确保了耕地占补平衡费用得到有效落实。

2.摸清宜耕后备资源潜力。提出充分运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以及引水灌溉等水利工程规划设计成果,充分挖掘全区耕地后备资源潜力的类型、面积和分布情况,确定可开发的耕地后备资源。要求水利、林业部门相关工作内容要充分考虑、统筹协调补充耕地对耕地后备资源的需求。

3.扩大补充耕地途径,加快补充耕地项目实施。要求各地充分挖掘宜耕后备资源开发、耕地提质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项目补充耕地的潜力,并加快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和验收,确保及时产生足够的补充耕地指标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4.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内,应将涉及未利用地、荒芜的园地、残次林地、废弃坑塘水面、废弃地,以及零星地物等非耕地地块、具备旱地改造水田条件和中低质量的耕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确保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5.严格新增耕地核定和报备入库,严把质量关。已竣工验收拟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严格新增耕地核定和报备入库工作,并提出自治区不定期对年内通过新增耕地备案的补充耕地项目进行内外业抽查,严把质量关,确保入库的补充耕地指标真实有效。

6.完善跨区域统筹机制,强化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充分发挥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统筹作用,对纳入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做到耕地占补平衡“应保尽保、能保尽保”,提高重大项目耕地占补平衡保障能力。同时,加大自治区、市两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实施力度。同时明确要求单独选址类自治区重大项目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优先通过购买补充耕地指标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三)保障措施。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和强化监督评价三个方面提出保障措施。

五、涉及范围

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内各类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

六、执行标准

严格按照本通知以及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发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七、关键词诠释

耕地占补平衡:耕地占补平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即耕地占补平衡是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八、惠民利民举措

进一步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压实地方政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主体责任,明确各单位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职责,进而推动落实耕地保护齐抓共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

九、新旧政策差异

十、特色亮点

(一)明确各方责任和主要职责,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在方案中,明确了自治区各有关单位主要工作职责和内容,同时,也明确了市县人民政府是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充分贯彻落实了“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耕地占补平衡要求,体现了耕地占补平衡是非农业建设占用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二)压实建设单位履行补充耕地义务,确保耕地占补平衡费用得到有效保障。方案中明确,压实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将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义务所需土地整治、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等费用作为建设用地成本足额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确保了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费用得到有效保障。

(三)有效推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共同责任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是耕地占补平衡责任主体,而作为政府组成单位是耕地占补平衡主体责任具体实施者。在方案中,明确了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部门要合理引导各类建设单位科学选址,从严控制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节约集约缓解建设占用耕地压力,因耕地占补平衡政策调整等需增加工程概算的,概算审批部门要加快办理概算调整工作;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要增加新增耕地、水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严格落实补充耕地任务;自然资源部门要充分挖掘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加大土地整治等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强化补充耕地指标和调剂力度。通过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形成耕地占补平衡共同责任机制,切实解决耕地占补平衡仅靠自然资源部门一家来管的问题。

十一、注意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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