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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12-18 08:5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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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自然资规〔20235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现就深入推进我区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能源矿产、金属矿产中除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的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外的矿种,以及磷、萤石、硼、海砂和水气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设区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除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出让登记矿产外的其他矿种采矿权出让登记。其中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可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委托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跨市级行政区的采矿权出让登记部门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指定。

(二)矿业权同时涉及自然资源部、自治区出让登记矿种的,原则上按主矿种确定出让登记权限;涉及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自然资源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新出让采矿权或探矿权转采矿权同时涉及自治区、设区市出让登记矿种的,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出让登记。

自治区及以下出让登记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处置按出让登记权限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严格矿业权设置管理

(三)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控。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和找矿突破需要,科学合理设置矿业权。新设探矿权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布局要求。新设采矿权必须有对应的采矿权规划指标,一个开采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置一个开采主体;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出让登记矿业权。

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能整体开采的应进行整体开采,能分层开采的应采用水平分层开采方式,尽量不遗留残山残坡。

(四)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产业政策,各设区市自然资源局通过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出让项目建议、地质工作成果应用、社会征集等渠道建立本级矿业权出让项目库。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汇总各设区市项目库及厅本级征集的项目形成自治区矿业权出让项目库。

实行矿业权出让计划管理。设区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商同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及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出让登记权限从本级项目库中选取拟出让项目制定采矿权出让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批复。

强化矿业权出让方案编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根据出让登记权限从自治区出让项目库中选取拟出让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拟定矿业权出让方案组织出让,涉及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按规定报批。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批复的出让计划开展前期工作,拟定采矿权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出让,其中碳酸钙矿山采矿权出让方案还需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批复。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经费按相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三、深化矿业权市场化配置

(五)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国家、自治区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在矿业权交易中推广使用保函或保证金,确保矿业权交易顺利进行。铝土矿、优质石英砂等自治区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急需的矿产可采取招标方式,综合考虑企业资金、技术、信誉及强链延链补链等能力,依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设区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出让登记的非金属类矿种不再新设探矿权。鼓励对拟出让区块范围内所有非金属矿产开展整体勘查,论证综合利用工业指标后依据综合利用工业指标进行评价,整体出让采矿权,减少废石废碴排放。

(六)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矿业权须报请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采矿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平面范围内深部或上部资源、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且不宜另新设采矿权的,已设金属类采矿权周边无其他采矿权且沿设计开采矿体倾向和走向延伸的周边非零星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的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经出让登记机关组织论证认为安全上可靠、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政策上符合要求的,可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变更扩大原采矿权范围。

(七)推进矿山整合重组。将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的非煤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的非煤矿山,以山脊划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等纳入整合重组范围,通过合并矿区、联合改造以及对已关闭矿山的剩余资源、零星边角的空白资源进行整合,优化开采布局,统一开采规划、生产系统和安全管理。

鼓励大型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小型矿山企业。依据矿山地形地质条件、矿体赋存状态、开采技术条件等划定整合区,引导资金、技术、管理优势明显的大中型企业作为整合主体。除普通建筑用砂石外的其他非煤矿山整合区内的空白区或夹缝资源可以协议方式向整合协议确定的整合主体出让矿业权;普通建筑用砂石矿山整合区,及矿山企业不能达成整合协议明确整合主体的其他非煤矿山整合区,可引入采矿权出让资产包,重新以市场竞争方式整体出让矿业权。

按照出让登记权限,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级矿山整合重组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八)深化采矿权净矿出让改革。全面实行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优化净矿出让前期工作,可根据矿山实际分期协调、办理用地用林手续。采矿权净矿出让助推乡村振兴建设投入由竞得人按出让公告或合同约定优先投入资源所在乡(镇),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也可投入本县(市、区)其他乡(镇)。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撤回矿业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九)实行矿业权出让合同管理。新设矿业权,矿业权人按照交易规则和交易公告规定期限与出让机关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已设矿业权,矿业权人应在申请矿业权登记(包括延续、保留、变更及探矿权转采矿权新立)前与具备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四、鼓励油气勘查开采

(十)规范油气勘查开采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从事油气勘查开采应当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油气勘查开采技术能力。油气矿产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探采合一制度。

(十一)鼓励煤层气勘查评价。煤层气矿业权人应具备本通知第四大点第(十)点规定的资格条件,其中已设煤炭采矿权增列煤层气的,其采矿权人不受上述相关净资产要求限制。

煤炭探矿权原则上不再单独增列煤层气探矿权,探矿权人可按有关规定对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在申请煤炭探矿权转采矿权时,评审备案有可供开采煤层气资源储量的,可申请增列煤层气采矿权。

已设煤炭采矿权在矿区范围开展煤层气勘查工作,须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无须办理煤层气探矿权新立登记;查明可供开采煤层气的,矿业权人应申请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增列煤层气采矿权。

毗邻的已设煤炭采矿权,经协商可由其中一个煤炭采矿权人申请增列煤层气探矿权,也可联合成立营利法人企业或共同委托第三方申请增列煤层气探矿权,共同委托的第三方应符合本通知第四大点第(十)点规定的相关净资产条件。

五、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管理

(十二)调整矿业权转让年限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不受持有探矿权满2年的限制。以协议方式取得的矿业权,自取得矿业权之日起满5年后可转让,其中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转让不受5年限制。属同一主体的已设采矿权与其深部或上部探矿权,以及金属类矿产探矿权分立或部分转采后涉及同一矿体的,需整体转让。矿业权出让合同已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六、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管理

(十三)严格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前,矿业权人或勘查单位须按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报矿业权出让登记机关和所在地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涉及坑探工程的,须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查。

(十四)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不设探矿权,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书或设计批复开展地质勘查工作。自治区级财政资金可投入自然资源部及以下出让登记权限矿种的地质勘查;市、县级财政资金可按出让登记权限开展相应矿种的采矿权出让前期地质勘查工作。20191231日以前已设探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或储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砂石土类矿产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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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砂石土类矿产目录

石灰岩:建筑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电石用灰岩、制碱用灰岩、化肥用灰岩、水泥用灰岩、饰面用灰岩、制灰用石灰岩、玻璃用石灰岩。

白云岩:建筑用白云岩、冶金用白云岩、玻璃用白云岩、化肥用白云岩。

大理岩:建筑用大理岩、饰面用石料(大理石)、水泥用大理石、玻璃用大理石。

花岗岩:建筑用花岗石、饰面用花岗岩。

辉绿岩:建筑用辉绿岩、饰面用辉绿岩、水泥用辉绿岩、铸石用辉绿岩。

凝灰岩:建筑用凝灰岩、水泥用凝灰岩、玻璃用凝灰岩。

砂岩(含石英砂、石英砂岩):建筑用砂岩、化肥用砂岩、玻璃用砂岩、冶金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砂岩、砖瓦用砂岩、陶瓷用砂岩、饰面用砂岩、铸型用砂岩。

砂:建筑用砂、铸型用砂、玻璃用砂、砖瓦用砂、天然石英砂、水泥标准砂、天然配料用砂。

页岩:砖瓦用页岩、水泥配料用页岩、建筑用页岩、陶粒页岩。

安山岩:建筑用安山岩、饰面用安山岩、水泥混合材料用安山岩。

玄武岩:建筑用玄武岩、铸石用玄武岩、岩棉用玄武岩。

橄榄岩:建筑用橄榄岩、耐火用橄榄岩、化肥用橄榄岩。

脉石英:玻璃用脉石英、冶金用脉石英。

粉石英:建筑用粉石英、冶金用粉石英、玻璃用粉石英、化肥用粉石英。

石英岩:建筑用石英岩、冶金用石英岩、玻璃用石英岩。

粘土(泥岩):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铸型用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陶粒用粘土、砖瓦用粘土、水泥用粘土、保温材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泥岩。

其他:钾长石、陶瓷土、高岭土、硅灰石、膨润土、火山灰、火山渣、水泥用火山灰、麦饭石、珍珠岩。

其中,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包括: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大理岩、建筑用花岗石、建筑用辉绿岩、建筑用凝灰岩、建筑用砂岩、砖瓦用砂岩、建筑用砂(建筑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用粉石英、建筑用石英岩、建筑用安山岩、建筑用玄武岩、建筑用橄榄岩、建筑用页岩、砖瓦用砂(砖瓦用天然石英砂)、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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