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公开、公正、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起草了《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协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以规范性文件印发。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6.《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21〕11号);
8.《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
二、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本《协议》在起草过程中征求了自治区相关厅局、全区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地征地实施机构、社会公众等的意见建议,其中:12个部门提出59条意见,17个部门无意见,社会公众未提出意见。经讨论研究,59条意见采纳42条,未采纳17条。
三、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21〕11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我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四、主要内容
《协议》共11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签订主体:明确签订协议的一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经法定授权的单位,另一方为被征收土地村民(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居民)小组。
二是拟征收土地基本信息:明确拟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地类,以及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实地测量的界址范围。
三是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用和其他补偿费用;对于农村村民(居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补偿费用另行签订协议确定。
四是安置途径:提出除了货币安置以外,各地如存在其他安置方式的,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是支付方式:明确征收方在约定时间内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协议约定的补偿费用转入双方指定账户。
六是养老保险:提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七是争议解决:明确双方发生争议时要协商处理,协商不成,被征收方可依法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五、适用范围
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
六、执行标准
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应按照本《协议》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七、关键词诠释
征收集体土地: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八、惠民利民举措
本《协议》多处体现出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的内容,如第六条在安置途径方面体现了对被征地农民多种安置方式的导向,第七条提出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第九条对征收方不按规定期限足额支付补偿费用的要支付违约金等,切实维护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保障了被征地农民今后的长远生计。
九、新旧政策差异
本《协议》属于新出台政策。
十、特色亮点
《协议》严格落实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细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需补偿的费用组成,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居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补偿费用等,并提出安置途径、养老保险等方面内容,进一步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从生活和长远发展考虑,解决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后的长远生计问题。
十一、注意事项
(一)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对于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情况,甲、乙双方首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乙方可依法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解决。对于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执行本协议的,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十二、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
解读人: 莫 勇
联系电话:0771-538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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