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自治区、桂林市驻平乐有关单位:
现将《平乐县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乐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8日
平乐县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3〕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为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各项标准,特制定本补偿标准。
第二条在本县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本补偿标准规定执行。
第三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
第四条根据上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我县经济发展情况,至少每3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补偿标准。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五条凡我县行政区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测算均适用于我县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农作物青苗类补偿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果树移栽补偿标准按照附件3执行,经济林木补偿标准按照附件4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附件5和附件6执行。
自具体负责征收土地的部门发布征地公告之日起,凡属抢种的农作物、竹木、林、果树,抢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六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补偿倍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按征收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章 其他
第八条县发展改革、财政、人社、住建、公安、工信、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帮助乡镇人民政府多渠道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
第九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临时用地补偿费。临时用地补偿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各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补偿标准,对不按本补偿标准执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事项,按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执行;本补偿标准与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县直各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征收土地在2023年1月1日前已获得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征地补偿和征收程序按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申报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可以参照本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2020年6月29日印发的《平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规〔2020〕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补偿标准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2.农作物青苗类补偿标准
3.果树移栽补偿标准
4.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5.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房屋类)
6.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其它地上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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