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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市政规〔2020〕11号

2020-05-23 14:05     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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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市政规〔2020〕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0331


桂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 5号)要求,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二、征收土地在2020年1月1日前已获得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征地补偿和征收程序按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在我市尚未出台新补偿标准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至少每3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我市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严格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关要求实施,规范征收土地行为,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顺利实施。

六、2019年2月21日印发的《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19〕2号)同时废止。

附件:

桂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