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同时停止执行。为便于顺利开展征地工作,桂林市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片区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原被征收耕地年产值倍数补偿方法的重大改革,关系到征地农民切身权益,关系到我国经济建设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为了确保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实施后,征收土地工作平稳过渡,故需启动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工作。
2020年2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同意实施全区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同时要求各市人民政府要在2020年3月底前完成本市(含所辖县、市、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工作。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实施);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
4.《农用地估价规程》(GB/T28406—2012);
5.《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12);
6.《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5—2012);
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三、目标和意义
按照桂林市经济发展水平,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照相关规程和自然资源部的指导意见,以县为单位制定,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应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选用适宜方法,合理划分区片,综合测算补偿标准,做到征地补偿标准与社会经济社会发展水相适应,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确保征地补偿标准的现势性和平稳过渡。
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对原被征收耕地年产值倍数补偿方法的重大改革,是征收补偿方式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多样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同地同价”要求,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
四、意见采纳情况
2020年3月中旬,我市就《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代拟稿)意见的函》以公函(市自然资函〔2020〕52号)形式书面征求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以及秀峰区、叠彩区、象山区、七星区、雁山区、临桂区、阳朔县、灵川县、全州县、兴安县、永福县、灌阳县、龙胜各族自治县、资源县、平乐县、荔浦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等20个单位的意见。其中叠彩区人民政府提出1条意见、七星区人民政府共提出4条意见不予采纳;其他单位及各人民政府无意见。
五、适用范围和原则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桂林市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其中,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作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各县(市、区)在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时,将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得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六、新旧补偿标准衔接问题
2019年我市公布《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19〕2号)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至2019年12月31日停止实施,已获征收批准文件的按原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实施。自2020年1月1日起全市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七、注意事项
(一)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包括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20年6月30日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更新或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各地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要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而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三)今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原则上至少每三年调整更新或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同时停止执行。2020年1月1日前,已经获得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及征地程序按照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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